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采取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违反GATT1947第24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使台湾当局只能退出关贸总协定,而不能加入关贸总协定,使中国又一次失去WTO当然原始缔约国地位。
依据GATT1947第31条退出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可以有条件的退出关贸总协定。1950年3月,台湾当局宣布退关时,依据GATT1947第18条第12款第23条不损害其他缔约方的情况下,有条件地退出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24条的有关规定,台湾只能充其量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不能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有效控制统治大陆退出关贸总协定,更不能代表退出中国关贸总协定。
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违反国际法规定默许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自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33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台湾当局应当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的身份,享有处理完全权力和事务的条件下加入关贸总协定,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着手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可以自然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关贸总协定采取双重标准,违反GATT1947第33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使台湾当局只能退出关贸总协定,而不能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实用主义,自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3月后近7年又非法给予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席位而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使中国又一次失去WTO当然原始缔约国地位。
国际法思考之三:
关贸总协定局限于历史文化背景,在GATT1947中虽然有“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定1516,但没有意识到依据国际法关于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关规定,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不作为态度,没有将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事实和GATT1947中“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转化,也是中国加入GATT/WTO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的外部原因
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欲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美国出于国际局势的考虑,让多边贸易体制服务其全球政治目的。出于战后重建家园和美国国内的原因,临时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GATT1947。关贸总协定局限于历史文化背景,二战结束后,尤其是拉美国家民族独立此起彼伏,建立国家。在GATT1947第24条和附件4,9中虽然有“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局限于联邦国家的关税地区,更没有意识到1949年10月1日,有效控制统治大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政府退缩台湾孤岛这一历史事实。没有意识到依据国际法关于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关规定,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不作为态度,没有将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事实和GATT1947中“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转化。显示关贸总协定法律逻辑性。
国际法思考之四: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局迫于国际形势决定驱蒋,而没有履行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法赋予的义务,自然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再次被国际社会承认,关贸总协定局迫于国际形势在1971年1月通过决定驱蒋,还历史以公正。关贸总协定应遵守国际社会惯例和国际法准则,自动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作法,只决定驱蒋,不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
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协议(Temporary agreements),在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和演变中,推动了全球的贸易自由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制定了大量贸易规则,虽然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但是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职能和组织机构,事实法律地位看,在实际上,关贸总协定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具备了国际组织的一切要素。虽然对国际组织进行理论研究时,人们对国际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类没有统一标准,但对国际组织的主导要素(the standard principal organs),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秘书处,看法是一致的。关贸总协定具备上述三机构,应当作为国际法主体,承担国际法义务。在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关贸总协定没有履行国际法赋予的义务,自然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在实际上,关贸总协定政治化倾向十分明显。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
国际法思考之五:
在恢复中国原始缔约国地位问题上,WTO演袭了GATT的错误,违反WTO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条和12条的有关规定,无视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并签署文件这个客观事实,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下,丧失独立性,不能真正发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如果说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签署的临时协议(Temporary agreements),在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和演变中,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Non-permanent organization),那么WTO成为真正的国际组织,具备了国际组织的一切要素和明确的规定,WTO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8条规定:WTO是国际法人(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享有国际组织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国际法赋予的义务。作为国际组织,应当承认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并签署文件享有WTO初始成员国权利这个客观事实,在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涉下,独立地发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依据WTO马拉呵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条的规定,在中国接受WTO协议和多边协议的情况下,让中国加入WTO。令人遗憾的是;WTO被称之为 "富国俱乐部",自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霸权主义及强权政治,WTO倡导的市场资源共享的自由贸易,只不过是发达国家重新变相瓜分市场的一种漂亮借口。
国际法思考之六:
WTO的协议只用经过中国的立法程序才能转化成内国法。这是司法主权的必然要求 在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之后一月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 "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W 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关系上讲,WTO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即使将它视为法律,也是行政法范畴(Rule of administrative law),与民法关联度不是很大。如果WTO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势必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全国人大早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数年即已着手编制相关的法律体系修正计划,体现在每年的立法计划中国务院近30个部门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部门规章1100多件的根本原因。其次,按惯例,在WTO成员国中,将WTO规则直接适用的非常少,包括提议我们直接适用的那个国家,也没有将WTO规则直接适用。最后,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国际法思考之七: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中国政府在谈判进程以确保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民族利益为重,主张国家权利和承担国家义务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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