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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2:46   点击数:[]    

方势力对华实行经济制裁,把阻止中国复关作其为对华实行经济制裁的主要内容10,台湾当局又在1990年申请入关,当时的布什政府迫于国内压力,支持台湾当局加入关贸总协定,使台湾这个中美关系敏感政治问题卷入到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进程,中国入关政治化。这一阶段自1989夏到1992年初,中国复关谈判几乎完全停顿。对于主权问题,中国政府立场始终保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屈服任何外来压力,坚持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同时,考究到台湾同胞血浓于水,按照国际惯例和GATT第26条和33条,允许台湾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按照“单独谈判,先中后台”的次序加入GATT/WTO。

第三阶段:重开谈判和谈判攻坚阶段

1992年初,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锲机,中国政府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政策,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深化改革,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中美达成劳改产品,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协议。然而美国对中国要价得寸进尺,竟然要求中国政府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并不享受有关过渡保护时期规定,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并由此带动起他国家滚动要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政府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无视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转型的客观情况,人为设置障,阻挠中国政府加入GATT。这一时期一直到1995年底。期间,谈判障碍主要体现在贸易逆差,贸易总额,非法转口贸易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其中,市场准入方面范围已远远超出贸易范畴(exceed to scope of trade),涉及到我国国内宏观调控调控措施和司法主权事务(the matter of judical sovereignty)。为打破僵局,中国政府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提出三原则:1,权利义务一致原则,2,中国政府以发展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113,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承担义务,结束1994年底前的实质问题的谈判,要对方丢掉幻想。

第四阶段:入世谈判和成功阶段。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2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出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入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期间,谈判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中国政府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为中国国内的经济发展争取了国际贸易空间和战略机遇。

4.小结

中国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之长,谈判之艰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

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经历15年的风云变幻,从国际法和WTO本身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角度审视中国加入GATT/WTO这一历史进程发人深思。

[参考文献]

1,the WTO Officer Document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ursum_e.htm>
2,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1947.
3,The Multilateral System: 50 years of Achievement -Introduction (AccessedinNovember2001).
4,10 common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WTO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5, Angus Franci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nberra, 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6,Bernard Hoekman and Michel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d Trading System' in From GATT to the WTO,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1995.
7,Daniel L. M. Kennedy, Jav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8, IAN Bronwlie, Principal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9,Cao peizhong,the principle of the WTO and Affection For China.[D]. Canberra, 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之二: 法律审视篇

曹培忠13,周艳波14


[论文摘要]

依据国际法,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并不因为台湾当局非法退关而消失。关贸总协定违反国际法规定默许台湾当局非法退关,采取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违反GATT1947第24条入关的有关规定,使台湾当局只能退关,而不能重新加入,使中国重返联大丧失权利。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不作为态度,没有将台湾当局在关贸的法律地位依据事实和GATT1947中“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转化。WTO演袭了GATT的错误,违反WTO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条的有关规定,无视客观事实,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下,丧失独立性,不能真正发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关键词:加入GATT/WTO 国际法 思考

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经历15年的风云变幻,一波三折。原因是多元的。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从国际法和WTO本身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角度审视中国加入GATT/WTO这一历史进程发人深思。

国际法思考之一:

中国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地位并不因为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

依据国际法关于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社会革命和判乱,导致一个国家发生非宪法规定和程序上的政权更迭,建立新政权,依据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effective controlling)新政权应当被承认,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的本原则,新政权继承旧政权的一切国家权利承担义务。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有效控制统治大陆,国民党政府退缩台湾孤岛,依据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trolling)新政权应当被承认。况且中央人民政府对旧约依据事实和签约目的或废或改或保留。1947年4月到10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召开的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备会,并和10多个国的代表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有关最后文件。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这一历史事实并未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有效控制统治大陆,国民党政府退缩台湾孤岛改变。因此,中国是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地位并不因为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

新中国成立,依据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effective controlling),并不等于中国国际法主体消失。诚如,台湾当局在1990年申请入关,并不因此认为台湾当局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对于主权问题早有联大决议,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国际法公识。世界只有一个中国。同时,考究到台湾地区经济,尤其是同胞血浓于水,按照国际惯例和GATT第26条和33条,允许台湾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按照“单独谈判,先中后台”的次序加入GATT/WTO,便于“三通”工作。

国际法思考之二:

关贸总协定违反国际法规定默许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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