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有些台商向台湾银行融资再赴大陆投资,最后这些贷款收不回,过去台湾银行求偿无门。现在大陆认可台湾民事判决,台湾银行就可以透过台湾的法院起诉。取得生效向确定判决,在一年之内可透过大陆的诉讼代理人,向大陆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台商在大陆的财产。 大陆企业如何间接在台湾参与申办公司 上海市震旦事务所李梦舟律师1997-4-22 问:听说台湾允许大陆公司占20%以下的外资或港澳资企业在台湾投资申办公司,不知手续如何办理? 答:应备齐有关材料(尤其是证明大陆资金只占20%以下的材料)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一科申请认许,经认许给予认许证后,再向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建设厅(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之后,始得在台湾境内营业。 申请人认许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申请主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申办在台公司营业范围; 3)资金总额及在台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4)在台湾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申办台湾公司的决议; 7)在台营业计划书等。 问:陆资公司(大陆资金占20%以下的公司,以下同)在台申办的公司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有何规定? 答: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所用之资金,应受《台湾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规定限制:其所营事业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并应依各该“许可法令”有关最低资本额之规定办理。 问:陆资公司申请认许,有关公司名称使用有何规定? 答:一、陆资公司申请认许,如公司名称非中文时应译成中文,并标明国籍及公司组织之种类; 二、认许对象为:“外国公司”、“香港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和香港公司之分公司”,所以申请认许时公司名称无须加具“XX分公司”字样。 三、外国公司、香港公司申请认许前,应先依“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之规定,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六科办理公司名称预查,其名称之使用,并受前述准则和台湾“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之限制。 四、陆资公司登记使用名称为中文者,其申请认许之名称应与其本公司登记同。 问: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的负责人为谁?是否即其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 答:陆资公司应在台湾境内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该人并为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之公司负责人。至于陆资公司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就“执行职务”之范围内,固为公司负责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当然可以。 问“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应报明哪些事项?所报明之事项有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应报明之事项有: 1)公司名称、种类、国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总额及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 3)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其代表人在台湾境内所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 4)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之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 5)设置代表人办事处者,其所在地。 以上报明事项如有变更,应向“台湾经济部”办理报备事项变更。 问:陆资公司能否在台湾购置地产?其受理机关为何? 答:陆资公司认许后,可以依法在台湾购置其业务所需之地产,但应以其大陆或该公司所在地区法律准许台湾公司购置地产为条件。其申请应向台湾省(市)政府建设厅(局)提出,并转呈台湾“经济部”核准。 问:在台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为何? 答:一、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的受理范围:外商认许、报备、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的公司所在地在金门、马祖地区之台湾公司;依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及“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设立这分公司(含陆资公司)。 二、台湾省政府建设厅的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湾省豁区内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分公司(含陆资公司)。 三、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辖区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公司(含陆资公司)。 四、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辖区内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公司(含陆资公司)。 五、台湾“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受理范围:加工出口区内之公司(含陆资公司)。 六、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受理范围: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含陆资公司)。 问: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经营范围,有何限制规定? 答:一、其经营业务,不得违反台湾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其经营业务,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应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才能经营。 三、其所经营业务,受依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授权订定的《侨外投资负面列表》的限制。在电力工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不动产、石油、化学制品等36个行业类别,66大项中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的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侨外投资者(含陆资公司)不能经营,其余都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营。 问:陆资公司认许及分公司登记应附文件及规费? 答:陆资公司新设认许,执照费二千元新台币。另按在台湾境内营业体制改所用资金缴纳四千分之一的规费。 问:陆资公司间接进入台湾参与设分公司,台湾的法源为何? 答:最重要的法源之一有:1992年9月18日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外国公司,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亦同。” 另一个最重要的法源:1997年4月2日台湾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这是台湾规范台港、台澳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规,也是陆资公司从香港间接进入台湾参与设立公司的法源。台湾《港澳关系条例》第41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公司组织,在台湾地区营业,准用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之规定。前项公司组织,如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参与达实质控制之程度者,得撤销之。” 台湾相关部会已通过在台湾的陆资公司有香港电讯,大东唱片公司,港龙航空,国泰航空,澳门航空等。香港东亚银行是陆资中国银行占11.7%,1997年5月16日东亚银行在台北设立分行。是第一家含有陆资进入台湾的银行。 2000年8月下旬,香港盈科数码动力公司透过全球风险海外公司(GLOBALVENTUREOFFSHOYELIMITED)名义,向台湾“经济部”提出投资台湾年代企业新台币十五亿五千万元的计划,占台湾年代公司实收资本额8.01%,将在台湾发展言行影片、广播电视、百货及食品、代售展览、表演及第一类电信事业。 香港盈科数码动力公司,1998年在香港上市,总市值一百五十亿港元,从事网络内容服务以及宽频等业务,李嘉诚的儿子现年33岁的李泽楷为董事长,所含陆资为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占资本额4%至4.2%,据了解台湾“经济部”、“陆委会”“财证部”“中央银行”等相关部会在2000年9月份同意该投资案,并决定通案考虑开放大陆资金20%以下外国公司去台投资,也拟定审查原则,即陆资股权在10%以上或出资额具影响力的个案,要求对外国投资人定期追踪陆资股权的变化。已核准的公司须定期申报财务报表,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立即申报。显示台湾核定陆资去台从个案审查模式,调整为通则处理,至于审查原则是否明订于《两岸关系条例》,在研究中。目前台湾仅同 上一页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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