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有关。大陆法系奉行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带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故决定了民事判决有一定的威权色彩。而且因原则上否定“法官造法”,因而视判决为认知、确定和适用现行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官只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者,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能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作为小前提,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得出判决结果。而对话色彩的民事判决是由英美法系绝对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所决定的。一名英国法官在判决中须进行四项对话:与律师,与同事,与“已死的”(先前判例)以及与后代(即须考虑当前判决书的结果)之间的对话。 法官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论点后做出的选择。我国的诉讼模式职权注意色彩严重,在民事判决说理方面基本上呈现的仍是威权色彩,很少有对话色彩,这也是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仅从古代法官与当事人的称谓——“大人”、“老爷”与“小人”“小民”——的强烈对比就可略窥一二。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公民素质显著提高,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并力求给出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在判决书的写作中应尽量采用对话方式,在逻辑上,仍以传统的三段论为主。语言的风格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针对败诉方的情况。判决中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但可以进行适当的解释。
5、繁简
裁判文书的写作应注意繁简的把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采取归纳法,即对无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进行叙述,并写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无争议,予以认定。对于一些人尽皆知的道理,如借钱还债、打人赔偿等也不必长篇大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就不必耗费精力去论证。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体现。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非常简单,美国有些初审法院对大量案情重复的案件,还发展到判决书的标准化、格式化,制作判决书类似于填写表格。又如日本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之目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要点。
在一个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把说理重点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可以采用逐项分析认定法,即应逐项写清当事人对该事项的主张,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依职权查证的情况。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反映在判决书上,当然对于内容重复、层次不清的,可以适当整理和归纳,但不应改变当事人的原意,更不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要详细说明,并在详细分析有分歧的证据、主张的基础上得出法庭的结论。
注释: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2、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498页。
3、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457页。
4、刘楠《中美法院司法效率简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2期。
5、周道鸾《简与繁的辩证——论一身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载《民事判决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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