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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 【字体: 】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7:26   点击数:[]    

仍旧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原告滥用诉权;人民检察院的定位;非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地位问题。
1、针对公民仍旧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可采取鼓励或奖励原告和严厉打击报复原告行为等措施,前者如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法律援助获取律师的免费代理,享受被告罚金中一定比例的金额等,后者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2、针对原告滥用诉权,要求原告起诉时,应有具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严把立案关。对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被告因应诉讼遭到的损失及对原告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诬告陷害罪等。
3、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定位,应全面提升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不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且还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包括消极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同时使人民检察院拥有民事诉权,监督民事实体法的实施,防止因民事权利的滥用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从而真正起到宪法赋予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4、关于非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地位问题,在诉讼中,他们并不是实体权利主体,应界定为程序当事人或形式当事人,其实体处分权应受到限制,如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和解;被告如确有违法行为不得放弃追诉等。

参考文献 :

[1][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2][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祥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Z],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4]何文燕、陈刚、廖永安主编:《硕士论丛·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辑)[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5]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
[6]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7]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法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242页。
[8]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展史》[Z],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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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J],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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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M],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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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J],载《民事诉讼之研讨》(六),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
[17]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202页。
[18]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以下。
[19]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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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法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90、105页。
[23]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法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
[24]苏步云、陈贵民:《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载《人大工作通知》[R],1998年第8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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