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遭遇“执行难”之后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杰
[内容提要] 遭遇“执行难”之后,应该怎么办?执行机构改革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执行现状是进行执行机构改革的外在原因,执行权性质是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内在原因,那么执行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执行机构改革的发展前景如何?笔者在此作了粗浅分析。 [关键词] 执行权 执行机构改革 [正文] 引言 基于“执行难”的现实情况,思索如何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才能充分应对“执行难”,使执行变得容易,于是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大胆构思执行体制的调整与重建。 对执行权的认识是以传统的司法权观念为基础的,当初建立的执行体制没有具体分析执行权的性质,模糊了其中行政权、司法权的区别与联系,司法权的行政化是将执行权完全纳入司法权体系的根本原因,同时这也就形成了现行的执行体制。 笔者认为:执行权虽是一种国家权力,但它与司法权、行政权有着根本区别,执行权并非一种单纯的司法权或行政权,而是集司法权(执行裁判权)、行政权(执行实施权)于一体的权力,从国外的“三权分立”机制到我国国家机关分权行使国家权力,均表明这样一个原则,权力性质不同,权力主体也应当有所不同,应根据权力的性质确定行使权力的机关。因此,执行权应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专门执行机关行使,要改革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现状,人民法院不应既拥有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权,应当将执行实施权从人民法院所拥有的权力中分离。在国外也鲜见法院同时承担执行裁判文书任务的现象。 一、我国执行现状------执行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是我国的一种独特现象,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执行难”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性,造成了民众对国家法治现状的“信任危机”。裁判文书成为“法律白条”,人们不禁要问,法律公正何在?法律威严何存? 究其根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执行权过于集中,人民法院集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于一身;现实中执行机关常常受制于人、人民法院的“婆婆”太多;执行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在心理上反感;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主要是文职法官,在执行实践中特别是强制执行过程中显然力不从心……等等诸如此类的因素都是造成目前执行现状的直接原因。 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用的是“一条龙”式的工作模式,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后,一切由执行员包办,如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都由执行员负责,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在客观上必然导致执行权的滥用。而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工作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有关执行工作的具体规定均散见于诸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工作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但这只是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并不及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体制上解决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执行现状,首要的问题就是改革我国现有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已经日益显现出它不合理的一面。因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只要依照法律对各种争议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至于怎样落实这些评价,如何把权利落实到胜诉的一方,根本就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同时为了保证执行独立、公正、高效,就必须改革现有的人民法院执行体系,将“平行管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将执行权收归专门的执行机构行使,由此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改变“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的现象。 二、执行权的探讨------执行机构改革的可能性 从本质上看,执行权是利用国家权力的介入,从而实现私权权益的一种权力,它既不是完全归属于司法权,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其性质定位应是“相对司法权”。即:执行权是由于司法权衍生出来的,是司法权的继续,是形成完整的司法权的一部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子争议”的发生。例如,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均依赖于司法权的行使,这部分权利归属于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但执行权又并非属于完全司法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还有许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执行措施,特别是在到强制执行时,这些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行政权的表现,也就是说执行权是一种“相对司法权”。在此,笔者认为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应交于人民法院行使,而执行实施权则是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应由专门执行机构行使。 根据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含执行裁判权)。故审判权是唯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权力,而执行权(主要指执行实施权)是以国家武装力量作为后盾,体现法律强制力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故而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而我国目前由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来行使执行权的做法,与古代由行政长官掌握司法权一样,反映了我国诸权不分的法律传统。这既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不符合执行工作性质的要求。 事实上,司法裁判的执行,本身就是一项行政性质浓厚的政府事务。现实中,执行权交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样易造成权利过于集中,不仅效率低,而且在机制上形成了司法腐败的温床,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价值取向是追求司法公正,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而执行工作其价值取向则是在执行依据生效的情况下,追求行政效率,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故而执行工作的性质也要求执行机构进行改革,要求执行中的裁判权与实施权相分离,两种权力由两个不同部门的人员来行使,这不仅克服了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而且会形成有效的分权制约机制。 执行机构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行使执行裁判权即作出评价、判断是非,应当奉行中立、被动、公平的原则。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则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坚持积极、主动、高效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程序。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现实的条件下此项改革必能建立裁判、执行、监督既分离制约又协调高效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三、执行机构改革的具体措施 面对“执行难”各地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措施,如在人民法院内部对现在的执行庭进行改革设立执行局;人民法院实行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推行“执行权运行阳光工程”等等,均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了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基于对执行权性质的分析、认识,笔者认为当前对执行机构改革着重点应该是:在人民法院以外单设专门执行机关,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单设的专门执行机关行使。该机关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直属国务院,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执行工作,下设置一个主管司法裁判执行的司法执行局,并根据行政区划在全国建立垂直领导的执行体系,由中央财政保证其运作经费,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从组织保障、经费支持、人员配备等各个方面对执行工作予以保证。 在进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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