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制度,定下了基调,打下了基础。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将深化下去,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也为期不远。
结 语
证据开示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我国应该吸收其优越性的一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这一制度,必须有法律上的保证,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也就是说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必须依靠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不能仅仅靠司法解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在修订时应该把证据开示制度,加入其中,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的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主要参考资料: 【1】纪红勇,“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1.09期 【2】黄松有,“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审判中的证据开示”,政法论坛,2000.05期 【3】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4】李华,“论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2002年5月 【5】蔡彦敏,洪浩著:《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8-159页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222页 【7】任铁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反思”,《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第34页。
【8】转引自,石磊/郭丽,“对我国采纳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9】杨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证研究,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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