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乃是一种严重失职。毫无疑义,自觉地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是一名侦查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技能。这个道理是十分浅显的,毋庸赘述。 第四,进行过细地调查,及时发现固定内知证据。有些证据具有十分明显的内知证据价值,如犯罪现场位置、被害人受侵害 具体情形、犯罪对象的特征等等。有些则在案发当时往往不甚明显。因此,在调查初期,如勘查检验、访问,必须十分过细,尽可能全面掌握各种 信息,并及时用文字、图像等加以固定。不然的话,原先工作不过细,甚至马虎,时过境迁,当作案人供述了具有内知证据价值的内容时,由于相关证据未能及时收集而泯灭,或者粗糙而无法弥补,从而就丧失了内知证据。因此可以说,过细的调查,是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的前提,是做好侦查工作的基础。
注: (1)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2)该案例选自《刑侦精选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229页。 (3)(9)勒内·弗洛里奥(法):《错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6页,第74页。 (4)(8)该二案例选自《刑事证据百例评析》,崔敏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7页,第310—314页。 (5)该案例选自《疑难凶杀案件研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82页。 (6)该案例选自《人民检察》1983年第5期。 (7)该案例选自1995年12月19日《中国检察报》。 (10)该案例选自勒内·弗洛里奥著《错案》,第71—78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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