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诉讼法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 【字体: 】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1:41   点击数:[]    

事例,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并将其置于相继发生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和民事诉讼被告之位。历时近三年的刑、民事诉讼结果却截然不同。

刑事诉讼

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1、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2、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3、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4、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5、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6、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7、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8、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1、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2、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3、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4、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5、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有人认为手套是因为沾血而变缩小的) 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

民事诉讼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置民事诉讼被告之席。在此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按照我们的思维,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巨额赔偿,这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裁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且巨额赔偿?这显然不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决吗?而实际上,这就是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实际上,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reasonabld and logical),二者并不矛盾。另一问题是,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这来自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的规定。基于这一规定,在刑事陪审团对辛普森作出无罪裁决后,即使以后再发现其所犯这一罪行的确实证据,控方也无权就这一罪行再提出控诉。换言之,刑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使辛普森永远地躲过了牢狱之灾,控方和法院无论如何都再也不能追究辛普森的刑事责任。但就这一点上说,美国法律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我们的价值观念相去甚远。我们的法律更强调的是惩罚犯罪,我们的新刑事诉讼法仍然在审判程序之后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均可依法提出抗诉,从而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自身也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问题。当事人等可依法对已生效裁判案件提出再审申诉,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再审。〔4〕可见,我们更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罚当其罪,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正因为这种法律规定和观念的长期熏陶。对我们来讲,难以接受辛普森将永远逃避刑事制裁便很自然。

纵观中外证据规则,大体有以下明显差异:

(一)要求相对人如实供述与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

我国法律将如实供述作为相对人的一向法定义务予以规定,由此在司法、行政调查中,往往千方百计的要求相对人向国家机关交待对其不利的违法证据,然后再依据相对人的供述去收集其他旁证。在实践中,这种法律原则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与公平性。一方面,调查人员基于这种规定,在头脑中树立了一种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为了获取相对人的口供,诱供、逼供,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坦白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尽管可能受到从宽处理,但比起那些咬紧牙关而又无半点证据落入执法机关的而逃脱制裁违法行为人来说,这种从宽处理不过是对法律的一种嘲弄。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逼供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在西方民主国家,沉默权被明确的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无论河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制相对人提供证明自己有违法行为的证据。这就在法律上为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收国家机构的可能不法侵害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保护。沉默权的具体内容在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中得到了较全面的反映,即:1、 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2、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3、你有权利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询问;6、既然我已经向你告知了你的权利,那么,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吗?

(二)久查不结与控辨交易

在我国有这么一种现象,对执法机关怀疑某人犯有某种违法行为而又无足够证据时,执法机关或者暂时搁置,待日后伺机再查;或者安排人员搞持久战,耗费大量政府资源力求查个水落石出。这就是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王志文扮演的警察从一建国就对其邻居盯梢跟踪查找其特务证据的无奈人生的故事。

在美国,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通过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而被告通过作有罪答辩后继续调查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较重的刑罚。而在如今的美国,诉辩交易已经占据了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获得了辩护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已经不再仅仅依赖“默契”,而是更多地依靠直率的谈判来获得从轻处罚。

发源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不仅在美国国内得到发展而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意大利的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形,只不过在表现形式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 下一篇文章:证人资格问题重述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
  •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 ››论沉默权
  • ››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 ››未成年人自杀身亡,保险公司能否赔...
  •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 ››“电子证据”概述
  •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
  • ››不一样的正义
  •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