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有益经验。这方面的显著成果是组织翻译出版了当代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意大利、德国、法国、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规则已经出版。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的专著和教科书比较优秀的有孙长勇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程味秋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等。在此期间,刑事诉讼法学者大批赴外国和台、港、澳地区进行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还邀请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来华讲授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如美国、德国、加拿大都有学者多次来我国讲学。另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了两次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与会境外代表来自加拿大、美国等十余个国家和台、港、澳地区。会议对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刑事法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二十一世纪的展望 21世纪的中国,改革开放将继续深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大力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刑事诉讼法学”的主旋律下,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将更加广阔、深入,走向新的繁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界近期应当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一)研究从刑事诉讼方面推进司法改革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他还指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地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注:江泽民总书记在1997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1997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本世纪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司法改革,第一次发生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清末,通过学习西方创建了中国的近代法制;第二次发生在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解放初期,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现在将要进行的司法改革则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就是一次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1998年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但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如管辖问题、强制措施问题、证明要求问题、辩护律师的阅卷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
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这次司法改革中应当积极制造舆论,献计献策。我们认为,这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总的来说是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志,如果司法公正不能实现,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比较重要的措施有:一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公开审判;三是加强陪审制度;四是加强法律监督。其中,我们应当特别关注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完全是司法本身职能的特殊性以及运作的特殊规律所决定的。要正确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给司法机关(或法官)以独立、依法裁决案件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马克思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提出这个论断,但其精神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要做到司法独立,需要我们在许多方面进行改革,如改变对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的控制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等等。这些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但我们首先应当确定改革的目标,然后再逐步予以实现。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刑事司法紧密联系,现行检察制度弊端体现在:对公安等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不力,反贪等自侦部门缺乏监督。从长远考虑,反贪部门应当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以加强检察机关对它的监督。就检察机关而言,应当以公诉职能为核心对它的职能与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价值问题 对这个问题近几年来已初步开展了研究,这既是一个富有哲理性的理论问题,又直接涉及到对程序本身的评价和重视的问题,是同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诉讼法的价值评价越高,则该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反之,则法治化程度越低。学术界应当深入地在原来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充分地研究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程度在整个法治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充分认识到对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作用,更要看到其独立价值,才能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有从认识上解决好这一个问题,并落实到立法、司法中去,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三)研究证据规则 可以说,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问题。而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与西方国家具体、详尽的证据规则相比,显得有些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当前对证据理论、证据运用有一定的研究,但实践中有许多尚未能得到解决,如定罪的具体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如何具体掌握的问题;收集证据应遵循哪些规则;如何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毒树之果”理论;被告人口供的运用规则;证人证言当庭质证的规则;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等等。对这些问题,过去有的文章或著作也有所涉,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还有待加强。同时,对司法实践部门来说,还没有可供遵循的规范化证据规则。因此,学术界应当先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借鉴西方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拟定具体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草案,再经过实践中试用,逐步加以完善。待成熟后吸纳到诉讼法中来。
(四)研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协调问题 众所周知,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及其他文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是最基本的纲领性法律文书,它规定了无罪推定,禁止酷刑,不得任意逮捕、拘禁人,公正独立审判,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对错误判决的赔偿,一事不再理等重要的刑事诉讼准则。我国明确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的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注:参见1997年10月29日中美两国发表的《中美联合公报》。)而且准备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界迫切需要研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评价问题,我国加入的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对我国的约束力问题,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国内法的协调问题等等,以便为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好准备,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五)刑事诉讼法哲学的思考 学术界应当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实践操作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从哲学的高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包括诉讼的目的、价值、结构、主体、职能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哲学思考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以何为本位?是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或者其他提法。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法律是以保护公众的权利为根本宗旨的,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而公众不能是抽象的,应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个人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时又需要对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进行剥夺或者限制,从而使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产生碰撞,我们必须进行取舍和权衡。对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使法律的规定既能够实现对具体的犯罪的惩罚,又符合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目的。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高度研究目的、结构问题,认真思考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问题,将是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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