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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      ★★★ 【字体: 】  
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0:29   点击数:[]    

意干这种无偿的、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给予陪审员以适当的补助,是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的。但鉴于各地财政状况的不同,在具体数额上则可有所差别。

十、陪审员的职权:“同等”还是“虚职”?

关于陪审员的职权,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产是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我国的陪审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故应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在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审判权力关系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同等”,不应“歧视”,不应有所差别。因为立法者既然准许陪审员参加审判,就应当信任他们,而不能老是怀疑他们或者老是担心“万一判错了”怎么办。既然我们不能排队审判员也有“判错”案件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对陪审员提出这么苛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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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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