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规定。 ④起诉受理方面。法律关于起诉时效为三个月的规定显属过短,原告的诉权得不到真正保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可延至一年的规定也缺乏法律依据。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等民法规定能否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关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后起诉时效15天,与直接起诉时效三个月及延期一年的规定均不一致,另外,法律对一审法院既不受理、又无书面裁定的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等也无明确规定,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原告的起诉权利。 ⑤审理判决方面。被告在二审中补充一审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否采纳,如不采纳,是否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审法院因此判被告败诉的,二审法院能否再改判;法院能否适用规章,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被告如果将被诉的收审行为改为逮捕或刑事拘留,法院能否继续审理此案?行政诉讼法关于二次传唤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也有必要修改。对不作为案件,法院应判决作为的时限。法院能否适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其他规范可否成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期限要求;原告对被告不作为起诉的,法院难以确定被告不作为期限,法院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的确认行为、裁决行为尚无变更权;对执行职务的事实行为无确认判决形式;法律尚无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等。 ⑥执行与赔偿。法律规定的执行条款不够严厉,被告拒不执行判决,特别是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十会严重。由于责任落实不到行政机关首长个人,而法定的措施又过于简单化,所以行政机关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拒不执行。 ⑦在赔偿问题上,首先存在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提起诉讼需交费,而请求赔偿则无此义务;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而请求赔偿则为两年;如果当事人放弃了在诉讼中提起赔偿请求权的机会,那么仍可在之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而在行政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往往因时间等原因大大限制其诉权,且起诉的期限差距也过大。如何协调行政附带赔偿诉讼与单独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别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能否取得赔偿也未作规定,如因行政机关越权做出许可或违法许可遭受损害的,可否通过行政诉讼取得赔偿均无明确法律规定。 ⑧不作为案件因无履行职责的期限要求,影响法院受理、判决。 2.对行政诉讼法认识与理解问题 行政诉讼法就很多问题所作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因而在行政复议、审判实践中,极易引起人们的误解,甚至不排除有些人的故意曲解。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很显然,国家行为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一个概念,其范围应当限于国防、外交等以国家主权名义做出的行为。有人则误以为凡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如签证、进出口贸易等都是国家行为,显然,这一概念被曲解扩大了。 行政诉讼法没有明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引起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误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做出了一次解释。这项解释实际上缩小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具有权利义务特征的单方面行为"。这一项规定无形中将行政机关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给实际中审理政府合同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限制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对非行政行为承担者有无诉权一直有争论,也有许多误解。有人认为如果不是行政机关的受处罚人、受强制人或申请许可人,那么就不是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诉权。有人则反对这种意见,主张所有受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的人均应视之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均享有原告资格,如利益波及人、竞争人等都可以提起诉讼,还有人主张,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遭受加害人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体制与环境问题 ①体制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及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们分析公民法人为何不敢告"官",不愿告"官"某些法院不能公正审理,某些行政机关能够独断专横,大行其道时,不得不正视我国的司法及行政体制。可以说,体制上的制约与限制,是阻碍行政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现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包容与依附关系,从实际上降低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勇气,同级政府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对法院施加影响,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与公正审理。 ②政策倾斜问题。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者,要保证裁判者所做出的裁判是基本上公正的,那么就必须对裁判人员的素质、物 质条件及办公条件加以重视,保证法官雄厚的物质基础,解除其后顾之优。这种政策上的倾斜是必要的,有利于解决复议、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也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③人们的诉讼意识问题。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在逐步增多,但是,这个数量相对于民、刑法是很少的。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诉讼意识尚很淡薄。老百姓不知告官,不敢告,不会告,告后怕报复,撤诉率高等意识还十分普遍: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羞于当被告,恼于当被告的意识仍然很强,极力阻止发生诉讼案件。这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未能完全转变、法律宣传教育不够有很大关系。 ④法外干预日渐严重。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如上级单位或有关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施加压力、以削官断财相要挟,使得法院审理难、执行难,行政审判人员工作难做,态度不积极,人心涣散。 ⑤执行措施不得力,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判决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对行政诉讼法有抵触情绪的人还很多。地方政府借行政判决可能影响当地经济或行政效率为名,千方百计阻止法院判决的执行。 (二)行政诉讼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1.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亟待深入。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确认、许可、裁决、调解、处理等行为的研究仍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对行政行为成立的效力、期限、中止、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瘕疵等尚需进一步研究。2.对待程序理论研究应当深入。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必要程序可省略删减程序、一般程序、紧急程序(简易)的区分;法定程序的步骤、环节、效力;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关系;权利性与义务性程序的区别有必要进一步研究。3.违法与责任理论亟待展开。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无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的特征表象应做深入探讨。4.行政主体理论需发展。行政诉讼中被告种类繁杂,形式多样,给法院认定其主体资格带来较大的困难, 为了规范被告资格,必须对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结构、序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5.对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条件、执行手段、行政审判方式,适用法律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三、行政诉讼法的展望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立法机关、行政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及教科研人员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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