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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制度纵横论      ★★★ 【字体: 】  
陪审制度纵横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8:39   点击数:[]    

了有关大陪审团的规定,但是大陪审团在实践中已然名存实亡了。美国东部和北部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例如,从1929年芝加哥的“情人节惨案”到1969年芝加哥的“黑豹党冤案”,从l972年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到1998年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在案件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美国,小陪审团的发展历程并不像大陪审团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明显的大起大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候就广泛采用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把小陪审团写进了于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则规定在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时,20美元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在那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四)法国:西方陪审制度的试验田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制度的发展变化也与英国和美国有很大差异。公元5世纪末,灭亡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当时日耳曼诸王国中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由于其社会制度是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日耳曼氏族制度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其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混合体。其特征之一是冠以法院名称的民众集体审判。当时法兰克王国的审判机关称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但二者实际上就是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审判的时候,法院管辖区内的所有自由民都要参加。审判由郡长或百户长主持,但是由所有参加审判的民众共同查问案情和做出裁决。

公元8世纪末,查理大帝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这种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权力的王室法院。然而,查理大帝的努力并未能阻止地方封建势力的增长。王室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公元81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三个王国,其中的法兰西王国逐渐壮大并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代表。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包括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法兰克王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是宣誓陈述、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到了法兰西王国之后,王室法院首先放弃了这种传统的主动调查案件,传讯被告人和证人,而且以刑讯问案做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13世纪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海盗的打击,又把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扩展到各地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而且开始派国王代表到全国各地去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些国王代表后来就成为同时握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察官。在这种审判体制下,陪审团自然没有生存的土壤。

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给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人士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很符合法国革命的精神。1790年,法国制宪会议决定用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代替自己的检察官起诉制度。1791年颁布的《刑法典草案》开始正式实施控告陪审团制度。于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起诉职责都落到了由8名当地居民组成的控告陪审团肩上④。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一名法官的领导下工作。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只能听取控告人和控告方证人的陈述,并审查有关指控的文字材料,然后秘密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认为应该起诉,便发出逮捕令,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来,法律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控告陪审团不再听取控告方的陈述,仅根据控告的文字材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然而,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控告方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人们哀叹法国社会的“土壤”并不适宜英国式陪审“树苗”的生长。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808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了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1811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1791年到1811年,法国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西方陪审制度的“试验田”。虽然该“试验”以失败告终,但是法国人并非一无所获,因为他们在抛弃英国式大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员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做出判决。为了与英美式的陪审团相区别,有人称之为“陪审官”或“陪审法官”。虽然这种陪审制度自20世纪以来不断衰减,但是它一直被保留到今天。
二、西方陪审制度的现状
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陪审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法国。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指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制度。但是,美国的大陪审团或起诉陪审团制度很有特色,而且其大概是世界上唯一保留了这种制度的国家。
1.大陪审团制度

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各州法律有关大陪审团组成人数规定并不统一,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规定为6名;俄勒冈州规定为7名;俄亥俄州规定为9名;蒙大拿州规定为11名;联邦大陪审团为23名。有些州对大陪审团人数的规定具有灵活性。例如,弗吉尼亚州规定为5至7人;南达科他州规定为6至8人;北达科他州规定为8至11人;马萨诸塞州规定为16至23人。

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的人员组成。各州有关大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2)年龄不超过70岁;(3)心智健全,没有残疾;(4)没有重罪前科;(5)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

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其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评议的方式选定大陪审团的成员。根据法律上的规定,目前美国有42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有6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候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的人选。

关于大陪审团的任期,各州的规定也不尽同。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此外,有3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大陪审团的任期。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因此可成为“专案大陪审团”。

虽然大陪审团的设计功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大陪审团经常成为检察官手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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