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执业准则,也能够获得社会和企业的赞誉和信任。 7、独立司法监理的责任与保护 义务与责任为邻,没有责任的义务只不过是一致空文。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违反独立司法监理义务,并给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造成非法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独立司法监理理论探讨阶段,在追究法律责任上,必须要结合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监理职责上的过错程度、赔偿金额和独立司法监理机构责任能力之间建立起应有的协调关系。因此,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不仅需要有足够金额的责任保险来抵御责任索赔风险,而且还存在对责任索赔进行强有力抗辩的特殊需求,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进行立法保护的需要。 (一)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应负的责任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对被监理公司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可能分别存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大类。因违反独立司法监理委托协议或其他特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成为违约责任,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在实践中,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可能出现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导致责任竞合的情形。例如独立司法监理对监理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不得侵吞公司资产。假若独立司法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实施了侵占行为,则不仅仅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另一方面也侵占公司财物而侵犯了公司权利。 从责任的形式上看,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因违约和侵权而产生,行政责任是基于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而产生,刑事责任则是独立司法监理和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的过程中违反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产生。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和中小股东有权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承担提供证据协助义务从而向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提出赔偿请求等;在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后出现违约,投资者有权要求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责任的限额与免除 从上述,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面临着从业的风险,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等,都可能造成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无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独立司法监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体现合理性,因此,在公平的原则下,我认为与独立司法监理所获取的报酬应当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在目前阶段,我认为在法律规则上或者委托监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限额或者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对其责任予以免除。免除并非是无条件的,只有在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约定或者法院诉讼裁定的方式才能够免除。在免除独立司法监理机构的责任下,如果公司存在相应的欺诈,应当加重对公司的民事惩罚。 责任的限额或者免除,并不会影响独立司法监理制度所体现的诚实信用和制度作用。 (三)必须要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独立司法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存在过失或者其他违反监理职责而被追究法人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司法监理及监理机构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9号的规定,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四大类中重要的一类。通过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独立司法监理和监理机构在承担监理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四)必须要实现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度 从法人的角度看,通过协议的方式和法律规定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的免责或者限额,以及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都避免不了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作为法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律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趋势。 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作为法人制律师执业机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执业律师按照过错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独立司法监理制度从两个方面完善公司治理,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引入独立司法监理完善其治理结构,从治理机制上引入了独立司法监理制度;在尊重公司作为私权的前提下,通过行使监理权力和履行监理职责,防止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欺诈,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从而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独立司法监理不同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法律顾问等组织结构角色,是市场经济中完善市场主体特别是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的一种新的尝试,它是我国在实行建筑监理后所进行的横向借鉴。 独立司法监理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本人仅抛砖引玉,欢迎同行研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程守太律师 熊永文律师 0-133081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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