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华利藤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市分公司 地震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析 黄奕新
一、案情
原告漳市华利藤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利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地震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华利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起连续2年向保险公司投保厂房等财产的综合险及附加地震损失险、利润损失险。1999年6月13日,华利公司又向保险公司继续投保上述保险,并按约定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由保险公司承保华利公司下列财产的综合险:(1)厂房、机器设备,保险金额(下称保额)90万美元;(2)流动资产及样品,保额25万美元;(3)食堂厨房用品,保额30万美元;(4)宿舍家俱生活用品,保额26万美元,上述财产综合险保额合计170万美元,均以估价价值投保,保险费率(下称费率)均为1.6%%,保险费(下称保费)合计2720美元。此外,还有附加险:(1)地震损失险,以主险保额100%的价值投保,保额170万美元,费率0.6%%,保费1020美元;(2)利润损失险,以估价价值投保,保额48.31万美元,费率2%%,保费966.20美元。以上各项主附险保费合计4706.20美元。保险责任期限自1996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00年6月13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如果发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合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计算损失以保额为准等。保险单背面所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约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单未粘贴附加险条款,除在保险单正面载明上述有关以主险保额100%的价值投保,保额170万美元,保险费率0.6%%,保险费1020美元等的内容外,也未对地震损失险约定其他任何专门的条款。 同年9年21日,台湾地区发生里氏7.6级地震,波及大陆东南沿海,地震后,华利公司的厂房出现了楼板与墙体开裂、倾斜等现象。9月30日,华利公司向漳市地震局报告遭受破坏,当天地震局派员现场调查,发现厂房以旧裂缝(裂缝发黑)为主,在裂缝的两端有新的小裂缝的痕迹,地震局并就此出具调查报告。该地震经漳市地震局测定为四度至四度强,个别场地条件较差的为五度,而华利公司厂房所在地的海龙市九湖镇的烈度为四度。华利公司的厂房经海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为危房。海龙市建设委员会批复给九湖镇政府,要求拆除,消除隐患。 事后,华利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地震烈度未达六度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华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以厂房原评估重置价850元/ m2的90%的标准,赔偿其厂房的财产损失3517906元,折合美元42万元。 经查,华利公司厂房于1995年3月建成,海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华利公司持有房屋产权证。1999年6月13日投保时,该楼经保险公司审查承保,并未发现有倾斜、开裂等现象,也未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但保险公司主张华利公司厂房初建于1991年,施工中未实施质量监督,也未见有工程验收,1994年由原来二层扩建为五层时(部分为六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系违章建筑,但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就地震与厂房倾斜、开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不能按照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资料,鉴定最后没有进行。二审法院于2001年4月3日通知华利公司在10日内提供投保厂房有关基建档案资料并预交鉴定费,以便对厂房损害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华利公司未提供和预交,鉴定最终也未进行。 《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1999)表明,烈度为四度的地震对房屋震害现象为门窗作响,五度的为抹灰出现细微裂缝,六度的为墙体出现裂缝,七度的为局部开裂。 诉讼中,漳市天正资产委托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华利公司的厂房进行鉴定,以重置价887.5元/ m2、、面积4619.77m2计算,评定该厂房重置全价为4100045元。
二、审判
海龙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被告承保期限内,原告投保的厂房因地震影响致倾斜、开裂等后果,有关部门评定为危房,应予拆除重建,被告有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理赔。因此,原告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以保额为准赔偿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以原评估重置价850元/ m2的90%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财产损失3517906元,折合美元42万元,低于评估重置价标准,可以采纳。被告辩称原告的厂房属危房,其损失与地震无因果关系,未能举证、不予采纳,被告以“破坏性地震保险条款”为根据拒付赔偿金,因该条款未在合同中载明,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故应按保单上载明的地震损失险认定,被告的拒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为此,海龙市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偿付原告华利公司保险赔偿金42万美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华利公司主张投保的厂房因地震影响导致倾斜、开裂的损害后果,要求上诉人按约以地震损失险支付赔偿金,因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厂房的倾斜、开裂与地震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又未按该院的要求提供进行鉴定所需的投保厂房的有关资料和预交鉴定费。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投保的厂房因地震影响致倾斜、开裂,该认定缺乏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的因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厂房的损害与地震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二审法院于2001年8月2日判决:撤销海龙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华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华利公司也不服,申请再审。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6月11日裁定再审。 漳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原二审上诉人保险公司签发给原审被上诉人华利公司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载明:华利公司为其厂房等投保的财产附加险之一为“地震损失险”,华利公司并为此交纳了保费1020美元。1999年9月21日,台湾地区发生地震并波及海龙市后,华利公司投保的厂房出现了楼板与墙体开裂、倾斜等现象,经鉴定评定为危房,并经政府部门决定拆除重建。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厂房不是合法、合格的建筑物问题,经查,该问题属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务,而不是本案合同纠纷应解决的问题;且保险公司审查承保时,并未提出承保标的物有倾斜、开裂等质量问题,亦无提出整改要求;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持漳市地震局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主张该厂房损坏并非地震所致。经查,厂房损坏并非地震所致而是其他何因造成的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可免责,也无证据证明华利公司的投保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据此,漳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二审判决,维持海龙市法院原一审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 保险公司仍不服,向当地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漳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遂裁定提审,现尚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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