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的过程亦应以合法的形式加以记载。 4、资讯公开。这行政执法民主原则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贯彻相对人参与原则的重要保证。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当事从之间发生作用的执法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要给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这包括:(1)执法依据的公开。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索阅政府的资料,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使公民和相对人了解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就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读、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2)执法过程的公开。这其中包括公开调查、公开听证、公开证据等等。(3)执法结果的公开。 这又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决定的公开宣告。正如在司法领域,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行政执法决定也应在一定的场合,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就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二是决定理由的公开。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行政执法的决定,尤其是书面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有关理由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行政程序合法性的要件之一。即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必须说明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及其他理由,且该理由应达充分、明确、合乎逻辑的要求。这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慎重、更全面、更周到、更严格的依法办事,又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行为受处罚明了原因;同时,也可以为不服执法决定的当事人有针对性的提出复议或诉讼提供依据,也方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对执法决定的审查。三是明示救济途径。这是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随着加入WTO,加强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行政一裁终决的情况已基本不复存在。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就分别规定了复议和诉讼两种救济途径。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和宣告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明示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如果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中不明确交代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则属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该决定也就属违法行政执法决定。 5、合理期限。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实践来看,都在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或有所侧重。如有观点认为我国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应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这表明提高执法效率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执法效率又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联,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也就成为合法程序的必然要求之一。如《澳门行政程序法》就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快捷之义务”,“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有效进行,因而应拒绝作出及避免出现一切无关或拖延程序进行之情事,以及应命令与促成一切对程序之继续进行及对作出公正与适时之决定属必需之情事”。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对行政行为履行期限的审查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作出了规定,这也必将是即将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合理期限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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