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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2:39   点击数:[]    

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在我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案权,可以说是享有部分立法程序性权力。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分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这在形式上虽仍属行政权范畴,实质上则是立法行为,立法权渗入行政权,是行政法的大势所趋。在我国司法权渗入行政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仲裁法,对某些行政纠纷加以裁决,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职能。这样,分权由原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主导思想,又注入了分工合作的因素,“依法行政”已不能涵盖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但其可以由“法治行政”体现出来。

    (四)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现代行政权实际上在实行着既扩权又消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16].为了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充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使,这样使部分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过渡。为了体现现代法治行政的民主性,表示对行政的支持,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参政”,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的某些具体决定。同时,将政府所“吞食”的社会权力与权利“还归”于社会。如把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中介组织行使。部分行政权还原为社会权力与权利,体现了现代行政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即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惟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部分地还归社会主体。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主体学方面的要求,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原则,是以前“依法办事”的翻版和延续,而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多元化趋势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行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当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总之,在建立法治国家历程中,展望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可谓任重道远。作为贯穿行政法全部、体现行政法内在要求的基本原则,应该从根本上摈弃“人治”观念,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用“法治行政”来表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妥切的,且它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研究和实践将有着重大意义,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9,(1)。

    [3]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

    [5]张尚族鸟。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1999,(6)。

    [8]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J].中国法学,1997,(6)。

    [9]黄洁,王福友。论行政权力的有限性[J].中国行政管理,1996,(10)。

    [10]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11]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2]孙笑侠。论法律对行政的综合化控制[J].比较法研究。1999,(3)(4)。

    [13]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5]何建华,王雪丽。以权利制约权力:遏制公共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J].山西大学学报,2001,(2)。

    [16]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J].现代法学,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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