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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2: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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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为者及其家属补偿的,应先对当事人发出补偿通知,并在通知中列明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时限。然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其说明理由,答复其意见。最后,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及时限。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向义务机关申请补偿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中,应说明要求补偿的事实理由和数额。补偿义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查,并将拟作出的补偿决定告知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时限。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关于复议和诉讼的时效,可参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属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见义勇为者可以向受害人请求适当的补偿,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情况下,还可以向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求赔偿。①这样,见义勇为者就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和行政法上的请求权。那么见义勇为者应如何行使这两种请求权呢?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及违法犯罪分子对见义勇为者的侵害是第一位的,而见义勇为者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则是第二位的,即见义勇为者实际上是通过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维护了公共秩序与安全。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应首先行使民法上的请求权,只有其行使民法上的请求权不能切实弥补其全部损失时,才可请求国家补偿。这样,既可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①箩竹风主编:《成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②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③如《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l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助的合法行为;本条例所称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1999年12月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维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①②参见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2000年5月27日《人民法院报》(京)。 ③培填:《见义勇为呼唤法律维护伞》,《法苑》1996年第6期。 ④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①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②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③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④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⑤⑥⑦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页;第475、476页;第475页。 ⑧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①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②参见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①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③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①参见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2000年5月27日《人民法院报》。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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