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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行政法适应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2:14   点击数:[]    

O贸易透明度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贸易透明度指有关贸易政策及协定的公开。根据WTO三个多边贸易总协定、各专门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我国贸易政策公开的范围是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制的一切政府措施。其中包括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政策和其他贸易措施。因此,我国执行透明度原则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文件的公开,《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二是其规范文件的公开,需要制定统一规范;三是其他贸易措施及其执行程序的公开。现在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要求和中国入世承诺,首先应建立或者指定咨询点;其义务是应任何个人和企业的要求提供上述所应当公布的措施的全部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在收到要求后的30日内作出,如果延误,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其次,考虑调整行政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私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修改已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专门的行政公开法等;最后应考虑把行政公开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WTO对行政程序的规定相当严格。如《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程序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透明度的保持、证据审核、救济措施的采取等。总体来看,严格贯彻了透明度原则和对行政当局的监督,普遍地坚持了告知权利、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听证、采取救济等一系列基本制度。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界的普遍倾向。WTO的行政程序规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中国法专家陆恩礼和科恩均认为,中国国内法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透明度,统一、公正程序和司法审查。因为行政程序的具体修改涉及面太广,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尽快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这不仅是WTO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五、关于劳动、劳教制度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第5项规定:“各国可以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但是该措施不待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是唯一写入WTO协议中的一项劳动标准,把劳动标准和自由贸易挂钩,是1999年12月美国在西雅图会议上提出的所谓“社会条款”,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失败。但是关于禁止强迫劳动,根据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公约》,对已决罪犯(不包括政治犯)进行劳动改造并不违反劳动标准。但是不能以强迫劳动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因此,WTO禁止监狱产品出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尚未加入以上两公约,但是我国已加入《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不应当要求任何人从事强制劳动或义务劳动”。同样,该公约并不禁止对犯罪进行劳动改造。可见劳改制度基本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只要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即可。(1994年监狱法已把劳动改造修改为教育改造)。

    与劳动改造相比,劳动教养则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劳动教养是由行政主体(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不经过司法审判,就由行政机关强迫公民进行劳动,严重违反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WTO并未把禁止强迫劳动作为基本要求。考虑到劳动标准尤其是作为核心劳动标准的“禁止强迫劳动”最终必将作为一种普遍要求,我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宜作提前准备。

    六、行政许可

    WTO的行政许可制度是市场准入的非关税措施之一。GSTT第8条第4款和第11条第2款(b)都提到允许实行数量限制的方法,也是长期以来为许多国家采用的做法。因为许可证发放无法完全透明,难以监督,常常会形成一种非关税壁垒,而使这种手续本身就构成一种限制。为了规范许可证发放,WTO《进口许可证协议》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该协议主要强调了许可证发放的透明、公平(非歧视)及上诉、复审等程序,并且要求程序简便。我国于1984年1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该条例与《进口许可协议》基本一致,但与WTO关于开放市场的规则还有较大冲突,有待进一步修订。此外,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过多过滥已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并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我国正在大量减少许可与审批项目并在制定行政许可法。

    七、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指政府及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我国行政法一般视之为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属于复边贸易协定(不属于WTO一揽子协议,我国未签署),合同估价、原产地规则、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标程序、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参与定向采购的邀请、质疑程序、资料审查、透明度、磋商与争端解决等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也为了使我国政府采购同世界贸易组织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范接轨,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尝试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文件。深圳市于1998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财政部于1999年4月2日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我国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对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与世贸《政府采购协议》顺利接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公布,2003年1月1日实施。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将世界各国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贸易规则体系中来,法律全球化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法律全球化进程迫使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再次加快法律改革的步伐,缩短了法律改革的生长周期。如何使法律改革适应世界潮流和本土社会发展,将始终是法律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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