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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2: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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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等,如此才能有效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我们认为在参考美日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在国务院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局,其人事、财政属于国务委员会,业务上对国务院负责。并在全国设立类似于大区的地方公平交易局,归属国家公平交易局垂直领导,以增强该机构的独立性。另外,国家与地方公平交易局的人员构成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学家与经济学家,以增强该机构的权威性。 4)应在反行政垄断行为的专门立法中明确规定反行政垄断行为的程序。程序是公正执法的保障,该程序至少应包括当事人的申请程序、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程序,决定程序等内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重大、复杂的行政垄断案件主管机关在作出正式裁决前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 5)应健全行政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法》第30条规定做出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条责任条款规定的缺陷在于:行政主体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仅承担“改正”的责任,缺乏行政赔偿等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因行政违法行为仅承担被行政处分责任,缺乏必要时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的疏漏为实践中执法机关有效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增加了难度。我们认为,在反行政垄断行为专门立法中应进一步健全相关的责任条款,对行政主体而言,应将停止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赔偿责任结合起来;对于行政主体内部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应将内部的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责任与外部的刑事责任结合起来。 6)应规定不服主管机关处理和裁决的救济途径。可以认为反行政垄断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被查处的行政主体则处于相对人的地位,因此应当赋予被查处的行政垄断行为主体向作出决定的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的申请复议权。 [参考文献] [1]胡汝银 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M] 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 48。 [2]胡薇薇 我国反垄断法势在必行[J] 法学研究,1995,(3):35。 [3]王保树 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J] 法学研究,1990,(1):1。 [4]张德霖 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J] 经济研究,1996,(6):4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7条。 [6]张瑞萍 关于行政垄断若干思考[A] 王晓晔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C] 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 ,59。 [7]曹士兵 反垄断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86。 [8]史际春 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A] 季晓南 中国反垄断研究[C]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46~167。 [9]王晓晔 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J] 法学研究,1998,(3):89。 [10]陈丽洁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A] 季晓南 中国反垄断法研究[C]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3~75。 [11][德]罗尔夫·斯特博 德国经济行政法[M] 苏颖霞,陈少康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2~64。 [12]张淑芳 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其法律对策[J] 法商研究,1999,(4):41。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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