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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1:4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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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且专业和身高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限制招录人员,这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审查裁量行政行为时,应借助“超法律的法”进行合理性审查,从内容,实质上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发挥法律的基本理念(民主、平等、自由等)的实质补充功能。 2、平等原则与法律援助 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第一、限制政府特权,第二、法治原则,第三、法律援助。如果说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着平等原则。 为贫困者设计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时也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其司法体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针。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因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用的权利,并在战后1949年制定独立的《司法援助法》。法律援助作为公民宪法上诉讼权及平等权的落实,在我国尚待在借鉴外国制度是基础上予以发展完善,具体可以: (1)建立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英国、美国、德国、瑞典、荷兰、韩国等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均由国家编制预算执行。由法院逐年编制预算,捐助设立基金会,以执行法律援助工作。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仅限于刑事被告案件,种类及适用范围也少,仅有诉讼费用的救助;相比之下,英、美、德等国的法律援助包含法律咨询、文书撰写,民、刑及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等等,对公民诉权及平等权的保障给予了更好地落实。 (3)明确无经济能力的要件。我国对于申请人的无经济能力的审查,认定标准不一,可以参考德、法等外国的立法例,以申请人可处分的收入及可处分资产,为审核无经济能力的标准,使审核要件更加明确。 (4)建立分担金制度与返还制度。为了有效运用基金,并本着使用者付费的精神,以免基金遭滥用,可以采用分担金制度,即根据申请人的无经济能力程度,明确规定国家分担法律援助费用的比例。同时,明确规定当受援助人因法律援助取得财产价值或免于给付时,基金会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请求受援助人返还援助费用的全部或一部。 五、结语 我们的先人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注重的是从个人义务去观察和理解平等,相比之下,罗尔斯强调的则是社会正义,正如实际上罗尔斯所注重的那样:“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8]P5同时,“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也表明:行为规范应比价值体系得到更为优先的地位。也许,在目前可以见到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可能首先仍要以主要精力考虑如何解释我们所属的民族、文明自身的传统,如何处理我们所属的社会自身的问题,继而才能实现“平等及其本土化。”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修斯低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6]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30页。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8][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9]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65~74页。 [10][台]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M].台湾:三民书局,1995。 [11][台]陈再民。西方经济学简史[M].台湾:远流出版社,1996。 [12][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13]焦洪昌。宪法学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37页。 [1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精神的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5][美]德沃金·罗纳德。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8。 [1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5页。 [18]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19]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0][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舒国滢译。拉德布鲁赫法律警句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1]《法制日报》,2002年5月6日第一版。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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