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
|||||
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1:44 点击数:[] ![]() |
|||||
每个公民,而不能基于身份、性别、种族、地位等标准而实行歧视。但经常发生的情形是:法律通过归类,从而对在归类之内和归类之外的人们施以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法律本身就可能不平等。如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nrgwson、1896年》案[13]: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其中规定:“本州所有铁路公司在运送旅客时,都必须为白人和有色人种配备平等但隔离的设施……。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种族的座位。”1892年,列车长见普莱西坐在白人车厢,便命令他回到黑人车厢。普莱西认为他享有美国公民享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基于这种认识,普莱西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几经各级法院审判,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路易斯安那州“隔离但平等”法案并未违反联邦宪法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及第14条修正案第1款。 以上我们讨论的是有害的立法归类,显然,并非所有的立法归类都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才违反平等原则。并且,有时为了达到平等,我们往往需要某些形式上的“不平等”。如“大学优惠录取案”[14]: 1978年,巴克申请进入加州大学分校的医学院。该学院预留了16%的名额用来录取少数民族的学生。巴克连续两年申请,都未能被录取。当他发现在通过留用名额中被录取的那些少数民族学生中有人的成绩不如他后,便控告学校定额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构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了有利于学校的判决。 此案中,尽管反对的人认为:“种族区分本身便是不公平的,他们侵犯了没有受到优惠待遇中的个体成员的权利。”[15]但支持的人认为,这种对少数民族的补偿性行为对于美国社会严重的不平等是一个适当的补偿,是一种更高的平等。 (二)平等原则在执法中的适用 1、平等原则与裁量行政 在裁量行政中,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作一原则性的规定,行为的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都由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正如有的学者剖析的“自由裁量的基本内核是:(1)自行选择权;(2)依附于这种选择权而存在的客观而模糊的限制标准。”[16]事实上,行政主体往往基于自由裁量权对相对方考虑不相关的事实而进行歧视。如美国1886年的“华人洗衣店案”[17]: 1880年的旧金山制定的法令规定:“任何人未经管理局的事先同意,便在旧金山市内建立、维持或从事洗衣业,都将构成违法;在砖瓦房内的洗衣店除外。”当时包括原告吴氏在内的有两百多的华人的延长洗衣店的申请都遭到拒绝。然而除一人之外,80名多非华裔申请者皆获得管理局的批准。同时因拒交罚款共有150多华人遭到监禁。吴氏到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市管理局的决定。但加州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加州法院的决定。法院首先反对后者把州宪和州法解释为赋予地方政府以无限裁量权,并宣布地方法令的权力受到联邦宪法的约束——即不得违反第14条修正案。 “华人洗衣店案”表明:即使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歧视,行政机关仍然可能以歧视方式来运用法律。由此可知,此时,平等原则必须超越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它不能仅要求机械的、形式的、不容有差别待遇的平等;而应从动态的、实质的观点,本于“正义”理念,视事物之本质,而可有合理的差别。亦即裁量权行使不能仅因事实上某些不同,即必为不同的处理,而是在‘事实不同’与处理不同之间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应该说,平等裁量是裁量权的至高境界。 2、平等原则与公平负担 罗尔斯认为个人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背景制度是正义的,二是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8]P16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是受到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对一方寻求利益弥补的制度,其原理是个别利益损失必须由社会公平负担以获得某种平衡。如日本以“不当得利说”和“平均损失说”为指导确立了在国家兴修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事业中,对受损人给予补偿的制度。“因由全体来提供土地是不可能的,于是只能强制公共事业预定用地的所有者作出特别牺牲。这样,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社会全体以特定人的特别牺牲而取得不当得利,公共事业所造成的损失就应由全社会来负担。根据公平原则,这一不当得利必须给特定人以补偿。这便是损失补偿制度的本质。[18]”平均损失说“则认为,特定人为社会全体作出牺牲的损失,应由社会全体平均分担,损失补偿正是平均个人损失的一种有力措施。上述两种学说虽然角度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基于公平负担。 3、平等原则与信息公开制度化 信息公开制度是二战后行政法的新发展,该制度赋予个人、组织获得行政机关掌握的档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是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化。一个国家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发展水平,是现代民主与法制是否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从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标志。在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上,充分表现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职权与职责)的相互关系;是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 信息公开主要体现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它要求政府必须公布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所有信息(特定情况除外),负有信息义务:而相对人则享有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从而达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同时还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即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信息权,政府应平等的对待公民,而不得有所歧视。 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即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故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应明确:(1)公民均享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2)政府可以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请求,但拒绝的权力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豁免事项。(3)对政府部门作出的任何免予提供信息的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有权要求政府进行重新审议,直至向法院起诉。 (三)平等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良好的法律只是通向平等的开端而非结束。要消除各种有害归类的歧视,真正获得平等,还必须具备有效的司法保障。司法审查作为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对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平等原则与合理性审查 我国的司法审查可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19]基于法律的安定性在羁束行政中只要求形式平等,同理就羁束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应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考虑合理性问题。因”正义是法的第二项使命,不过其第一项使命则是法的安定性。“[20]并且,依我国的宪政体制,法院并不具有立法的违宪审查权。 在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基于行政权力特征侵犯的往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而由于宪法在中国不具有司法操作性,人们发现个体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通过司法得到救济。在形式上,自由裁量权只要不超过裁量的外部界限,就很难认定其违法,如果涉及到公民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问题,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则的缺位,个体虽然可叩开法院的大门,却仍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在司法审查中引入宪法上的平等原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如法院首次受理的宪法平等权的诉讼[21]: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遂于2002年1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蒋韬及其代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