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受理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但就起诉期限问题,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不作为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因此,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既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他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否则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就失去了基础。不过,只要原告证明其提出过申请,被告就应当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由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仅限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主动履行职责没有履行的情形。所以,在该情形下原告无须对是否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警察对所看到的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不依职权进行保护。另外,为了避免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制度不健全,导致申请人在确实已提出申请,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而无法证明曾提出过申请的现象,为此,法律规定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原告对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是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赔偿的前提,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仅对损害已经发生、损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功与否的风险,只有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才能使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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