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动和共生互促关系也是可以建构和维持平衡的,这种平衡的实现意味着创造出了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良好社会权利结构条件。政府治理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持续协调全面的互动的过程,政府要通过与公民平等沟通、共同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并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合作网络,这才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善治同样离不开公民,离不开公民权利的彰显和实现。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是不能没有公民和公民权利彰显、实现的基础与机制。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公民对公民权利的自觉、实现和维护及对政府权力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治理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6] 从上述善治视野下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阐释中可知,塑造“有限政府”的核心是以宪政制度来规约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和具体的运作程序,以保证政府与市场、公民和社会的合理、良性互动,从而使得政府权力的运作获得合法性,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的自我治理,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不再干预,对政府应该管的进一步加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应的阶层和利益日益分化、社会组织日益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要求政府就要重新定位自身的角色和作用——要还权于民、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 [1] 何增科:治理善治与中国政治发展[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3)17-19. [2]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3. [3] 刘华安: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影响[J],桂海论丛,2003,(6)17. [4] 国家统计局:2000年中国统计摘要[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105. [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30. [6]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37-41.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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