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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治视野下的有限政府塑造      ★★★ 【字体: 】  
善治视野下的有限政府塑造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0:36   点击数:[]    

识到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开始考虑自己到底有何权利或自己应该享有何种权利,如何表达、彰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益主体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相适应,赋予利益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保障其自由地运用权利,实现其经营自主、意思自治、机会平等、能力本位、正当竞争已成必然,这便要求公民和法人、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结社权、契约权、择业权、流动权、知悉真情权、监督权、隐私权等。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发展促进了公民权利认知的自觉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近年来, 人格尊严权、知情权、经营自主权、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教育权案件频频见诸报端;所有这些都表明公民的权利主张在普遍化。与公民权利主张普遍化同步推进的是公民权利要求的纵深化,表现为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与请求。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要求政府和法律给予更多的权利保护。目前最突出的表现是: 要求加强公民的安全权、知情权、参与权、平等权、隐私权、环境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对人权、生命安全权、健康权、损害求偿权的保护力度;要求健全有关公民权益的保护机制,如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完善农民工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民工子女的就学制度等。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与此相应的,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一方面私人经济部门和各种民间组织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及第三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集体、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1998年的工业总产值为119048亿元,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33621亿元,集体企业为45730亿元,个体企业为20372亿元,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为27270亿元,[4]在国有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和非国有经济大发展的基础上,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 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 8个,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按保守的估计也在300万个以上,其中村民委员会73.95万个,基层工会组织51万个。此外,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间服务性事业单位,据统计达到了70多万个。[5]这些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上述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公民社会的主体在提供各类商品和服务以及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它们与政府在职能上初步形成了一种互补、共生、互动与合作的关系。

  在社会治理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的同时,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开始转向改变原有政府治理中形成的政府职能活动范围和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更为有效地提高公民普遍福利及提升国家生产力、竞争力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性组织,以达“善治”。有限政府的塑造也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再是全能政府,也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非赢利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它们将在不同程度上分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这便要求政府要寻求与公民社会建立良好的协商、合作伙伴关系,在政府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合作的基础上确立共同的公共管理目标,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要由亲自“划桨”转变为主要负责“掌舵”,而将“划桨”的任务移交给市民社会。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定位逻辑应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应当超越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进行选择的惯性思维,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共融、共生、互促、互动和互进关系。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政府的职能就是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当中,市场应当是第一位的,政府不要试图凌驾于市场之上,甚至去改变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律。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共同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二者已经形成不可分离的共生关系。二者虽可借用对方的某些机制和手段,但它们不能以自身的意愿、宗旨和原则,全面地设计和改造另一方。市场经济的建构与相应政府法律制度的构造属于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没有政府的市场和没有市场的政府都是不可想象的。离开了政府,现代市场最重要的一些制度前提将不复存在,构建高效有序的市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离开了市场,现代政府的诸多职能将难以实现,现代政府的目标定位将失去有效的基础,诸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将失去强有力的机制,现代社会将难以持续保持健康、协调运转。政府与市场的选择不是取舍而是程度上的选择。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不同目标、不同优势与不足决定了两者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共生以维持某种程度平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政府与市场平衡的核心在于两者在特定环境下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与交融和各自优势的拓展与平衡,政府的行为应当促进市场的发展而不是障碍市场的发展,现代市场制度得以确立的产权保护、契约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规则,仅仅靠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合意约定和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是提供相应制度安排的最重要的制度供给者。因而,有效的政府的确是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它是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的必要保障。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必要地位,不是作为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合作者、催化剂和促进者而体现出来的,政府应该是有效且有限的,有效政府并不是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的充分条件,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才有可能实现繁荣富强。市场优先于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来界定政府,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在不得不的情况下,才求诸政府,把有限的政府能力用在最迫切的事务上,这才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依据现代宪政精神,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先于政府权力,一方面公民权利在逻辑顺序上先于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自于公民所自愿让渡的或委托的部分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在价值序列中先于政府权力,政府权力的唯一合法用途是维护公民权利,政府权力不得损害公民权利。因此它应当平等地服务和从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从属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应当处于公民权利的约束之下。不过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利益基础来看,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宪法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只不过体现着这一整体利益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而已。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这种深层次联系是它们统一的基础,也是它们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客观依据。因此,二者的差异和冲突决不是对于作为它们内在统一本体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否定,相反倒是这种利益的动态的实现形式。这正是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开展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之所在。这说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和平衡的,与此相应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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