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看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力度。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必然要处于被监督者的地位。检察机关要争取的应当是立法的支持,而不是人民法院的同情,只要立法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规定完备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有抵触情绪的问题。为了争取被监督者的支持,而采取变通的监督方式,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应当是立法设计上的问题,而不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所能解决的。 4 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效果。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积极挖掘当前自身还没有引起重视的监督方式,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1)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在重视检察建议引起再审工作的同时,还要发挥检察建议的其他作用。当前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在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企业改制隐瞒债权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又不能提起民事公诉的情况下,在案件依法抗诉的同时,要向其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要注意其在改制过程中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也要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这样对于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知名度,很有好处。 (2)积极查办审判人员司法腐败案件。查办审判人员司法腐败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院为了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积极快速发展,调整了内部分工,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此类案件的侦查权。一方面,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上,审判人员职务范围的查办比具体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要大得多。相当一部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是由于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的,积极查办其职务范围,使其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制造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办会引起社会的震动,同样会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结 语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中心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该弱化,而是应该得到加强。我们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还存在诸多困难。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壮大,首先,要注意发挥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的作用,坚持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检察建议引起再审被立法确认以前,其试点工作不应该弱化抗诉工作。其次,要积极争取立法上的支持。要争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全面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再次,在法律修改以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不能观望等待,要充分挖掘现有监督方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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