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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35   点击数:[]    

主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都应该是,也必须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归根到底,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因此,立法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民主意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包括正确处理人民的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作为根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都要把着眼点放在是不是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是不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归根到底,是不是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个法立得好不好,标准应该是这个,而不能是有关部门“权力均等,利益均沾”,从现实情况看,在立法活动中尤其需要自觉地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在立法活动中坚持群众路线。在我国,人民群众不应该只是法律、法规的被动接受者,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立法不是有关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而应该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法律、法规从实践中来,就应该从群众中来,只能是群众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因此,立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相结合,又始终注意听取各种意见、特别注意倾听基层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才能搞好;少数人坐在屋子里苦思冥想,或者在少数人的圈子里打转转,是决不会成功的。

  (四)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邓小平同志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提出要紧紧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这个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为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这是一个关系全局、长远的战略决策。

  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深刻揭示的经济、政治、文化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实现三个“建设”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全面推进。也可以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应该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就应该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过程。牢牢地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坚定地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属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按照我们党的老规矩、好传统,党在各方面的工作都要服从并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据此,新世纪新阶段的立法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奋斗目标,体现、推动、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检验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

  (五)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社会的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多,不同法律门类、不同性质法律规范、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需要引起我们对法制统一的高度重视。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都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地方、各方面都不能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内部,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同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总之,一定要从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

  四、关于探求立法的规律

  法律、法规,形式上是主观意志的产物,集体意志也是主观的;实质上是客观的,立法搞得好不好,法律、法规的质量高不高,关键在于能不能反映客观规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三是立法的工作规律。立法中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加以解决,途径就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毛主席说过:我们共产党就是靠总结经验吃饭的。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人能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立法也是一样,没有谁能给我们提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成蓝本。所以,邓小平同志提倡“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经验,摸着石头过河,更要把务实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实干中勤于思考,在忙碌中善于总结,对实际问题作理性思考,不断摸索和掌握立法的规律。具体来说,立一个法,基础在于总结实践经验,先定法意后写法条,首要的问题是抓住它的本质,也就是法意,法意定得准,写出法条相对来说并不太难;立几个法,又要探求它们共同的规律,掌握了立法的规律,才会有预见性和主动权。

  总结二十四年来的立法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坚持立法原则,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活动中需要正确处理若干关系,比如:

  (一)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一旦定下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守。改革的特点是“变”,是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用特点是“定”的法律、法规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难度是很大的。那么,立法应该怎样体现、适应改革的要求呢?有人提出,要大胆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框框”,甚至敢于突破宪法“框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如果这个人认为这个法要突破,那个人认为那个法要突破,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就会荡然无存。总结实践经验,正确的态度是:1、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 2、立法要着重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成果、改革经验肯定下来;改革经验尚不充分的,如果迫切需要立法,那就先把改革的原则确定下来,并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3、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那就及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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