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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00   点击数:[]    

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三)公正司法建立和谐社会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公正与否,维系着国家安危、社会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司法的公正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独立的地位。如果司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2]公正的司法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具有的重要意义。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社会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正义性对于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发挥司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弥合纠纷、化解矛盾、惩治犯罪、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经济社会矛盾、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的功能,就必须对国家现行的司法体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改革。

  1重新整合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我国司法机关在许多情况下,不能独立进行公正的司法活动,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手段,只有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具体讲就是,改革司法官、检察官员的人事任免制度,增加有关法院、检察院独立预算的内容,改变地方司法官、检察官员由地方人大产生的现状。

  改变司法官、检察官员管理的地方化。司法权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检察官理应由中央任免。我国一个切实可行的设想是:最高法院、检察院、高级法院、检察院及所有专门法院、检察院的院长检察长和法官、检察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中级和基层法院、检察院院长检察长和法官、检察官由省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

  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我国的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神圣职责,代表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这些机关所必需的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拨款,而不能违反规定向社会、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

  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应当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特别是中级法院、检察院可以跨地区设置。这有利于防止各县、市的地方保护主义。至于省际之间的利益纠纷,可以在最高法院、检察院下分设省际法院、检察院。

  2 司法内部体制的改革

  提高司法官、检察官员的选任标准对欲报考司法官、检察官员的人员提出人格修养方面的要求。法官、检察官应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成稳的心态,忠于法律的操守等。这样一个群体能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司法官、检察官员形象,也为司法活动的所必须。应该“逐步建立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从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从优秀律师里选任法官的第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有利于减少法官的腐败。优秀律师,当然是指那些执业上最成功的律师。

  我国司法程序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司法解释的加强,在不断地取得进步。目前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改变开庭流于形式的现象,真正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实现。

  吸纳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没有这种对抗辩论的方式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司法者今天所必须达到的一般规则。”[3]其次,由于避免了法官、检察官因积极收集证据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定案倾向,保证了法官、检察官真正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来裁决。

  坚持不单独接触原则。“禁止单方接触当事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条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规则。司法人员单独接触当事人的一方,是诱发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违反公开、当事人平等、法官、检察官中立等一系列原则。现行条件下通过立法规定司法人员不单独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当庭宣判。按法庭审理中依案件事实逻辑推理必然得到的裁判,致使有时定期宣判的结果与法庭审理中的辩论毫无关联,使法庭审理走过场,在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中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建立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裁判方式的改革。诉讼程序的改革即通过改变裁判方式,要求法官充分说明选择法律、补充或解释法律的理由,认定证据的过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见之间比较所获得的结论的合理性和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来实现裁判的公正。

  只有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此作为新时期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才能使我们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使管理和司法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在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同时反映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将党对国家各种事业的领导置于牢固的人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之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完成党的历史任务,建立起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2]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5页。

  [3]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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