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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配置的法治化及其实现      ★★★ 【字体: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配置的法治化及其实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49   点击数:[]    

解释涉及到规范制定者原意的明确和模糊性规定含义的确定。若被解释对象是法律的话,应该尽可能的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做出。若被解释对象是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的由制定机关来进行解释,这样形成的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会更具有合理性。若是由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制定的规范进行解释,为防止解释的偏差和解释权的滥用,可以考虑解释性文件制定后由制定被解释规范的行政机关进行批准。

  具体化的解释主要是应该充分衡量具体的情况和被解释的规范,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考虑。首先解释应该在规范确定的范围内来确定相关的尺度和标准,否则所作的具体化的解释是无效的。确立的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富有操作性。其次解释应该具有合理性,应该体现适当、适度和公平。应该与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应该做不符合实际的解释。在作出解释时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对所有的人都应该平等的对待,标准和尺度应该有统一性,避免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以至于造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的冲动。

  注释:

  [①] 理论界在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内。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而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可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本文是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②] 哈尔滨市“120”急救车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200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6月9日联合发布)要求免费通过收费站。哈尔滨机场高速路收费站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2000年联合发布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的规定不与放行,造成被急救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对两个文件都参与了制定,而其中的规定仍然有冲突。参见《〈30元“买路钱”卡住“120”急救车〉幕后新闻——相同部门发出不同文件》,《中国青年报》 2004年4月9日。

  [③] 在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行使了超越法律规定的紧急权力,因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是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而且这个通告也突破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该通告的规定,其制定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 24、25和35条的规定。但《传染病防治法》第24、25和35条只规定对相关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不包括其他人员。但北京的通告规定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性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也要进行隔离,显然突破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限制了密切接触人员的人身自由。

  [④] 如《宪法》第89、90、107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⑤] 如《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岳政告[1999]3号);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周政发[1999]15号)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罚款、没收等处罚措施。而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 金石。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法学研究[J],2004,(1)。

  [2] 北京日报[N].2003-4-24.

  [3]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1—35.

  [4] [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三民书局,1996.247.

  [5]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78.

  [6] 翁岳生。行政法(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9—130.

  [7]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J],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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