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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社会学与行政法学的对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32   点击数:[]    

力关系来看,是非对称的,“如果人人平等就没有政治,因为政治必然包含着上下级” ;9但从人们之间的全部关系来看,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对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控制,由其他人或其他群体在不同领域的控制来取得平衡,由此区分了“分散权力” (以参与者之间权力的划分与平衡为特征)和“完整权力”(以一方垄断决策和发起行动为特征),从而避免了完整权力引出的“谁统治统治者”、“谁警卫警卫员”、“谁监督监督员”的一系列权力悖论。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了权力对象反抗或抵制完整权力的四种方式:(一)对掌权者努力行使消极抵消权力;(二)对权力的广延性、综合性和强度上设置障碍;(三)摧毁掌权者的完整权力;(四)以及,让权力对象获取完整权力来取代他。在自由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政治口号的引领下,法治是摧毁完整权力的重要途径,不过,他强调,法律必须是不仅捕捉国民也捕捉立法者的网,虽然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是消极的,却是必要的,正如纽曼所言——“它们限制不是引导各种活动,这正是给予公民最起码保护的法律特性” ,10人的权利的正式法定保证,规定了权力综合性和强度的极限。丹尼斯·朗还分析了权力关系的三大属性:权力的广延性(权力对象的数量多少)、综合性(调动权力对象活动领域的数量)、强度(控制力程度)。三者之间处于此消彼长的辩证运动之中,广延性越大,权力的综合性与强度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反之,亦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1 面对不断扩张和异变的行政权力,作者被迫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作出抉择时,作者毫不犹豫的站在自由主义一边。带着对行政失范的忧虑和行政秩序的渴望,作者不仅反复阐明了“法外无权”、“越权无效”的行政法控权思想,还具体提出了行政权运行的规则——效率规则、效益规则、合法性规则及合理性规则。针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公民权利的发展,作者倡导了二者的兼容之道:行政程序,是让二者的良性互动与达致平衡的保证。

  不难看出,《权力论》是以美国民主政治模式为基本出发点的,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甚至在研究范式上和法学也有显著区别,力图对权力这一社会现象作客观中肯的描述,极力避免任何价值评判。而《行政权研究》作为一本行政法学专著,必须针对中国目前的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机构改革,在法学语境下探讨探讨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以及行政权与正义、效率等价值的关系。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字里行间渗透着对权力或行政权的疑虑和忧患意识及不信任态度,着眼于权力的分配、权力的组织和沟通等现实问题,竭力寻求和谐的权力关系,后者更是极力推崇行政法的控权和服务思想。在丹尼斯·朗眼中,权力有“行动权”(Power to)和“控制权”(Power over)之别,“控制权”是“行动权”的特例,仅仅表明一种社会关系。如果把前者融入后者,权力概念则获得了专制主义特性,其结果呈“零和”状态。但是,只要人们追求集体就离不开权力关系,“行动权”作为实现集体目标的手段或工具,而不是个人的目的,其结果却是“非零和”的,行政权乃至政府只是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恶”而已,《行政权研究》所追求的行政权公共性与服务性正好体现了权力的“非零和”结果。限制、规范并合理划分权力,让社会现象中的权力和行政法现象中的行政权,成为通往社会福利的桥梁,笔者认为,正是两本著作的要旨所在,社会学和法学于此殊途同归。和谐的权力关系及规范的行政权运作,离不开民主与宪政——惟有民主与宪政,是《权力论》和《行政权研究》这场来自不同学科领域、跨越东西方民主模式、超越意识形态和阶级立场对话的基础。

  注:

  1.[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 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页。

  2.[美]丹尼斯·朗:同①引书,第82页。

  3.Bertrand Russell, Power: A New Social Analysis,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38, p.52.

  4.王学辉 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11页。

  5.王学辉 宋玉波等:同⑥引书,第168页。

  6.“动员”一词来源于军事,它是指“为追求集体目标而形成人群、集团、社团和组织的过程”。Anthony Oberschall, Social Conflict and Social Movements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3),P.102.

  7.王学辉 宋玉波等:同⑥引书,第66、67页。

  8.Hans Gerth and C,Wright Mills, Character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Harourt,Brace,1953),P.193.

  9.Franz Neumann,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Glencoe,Ill,:The Free Press,1957 ),P.17.

  10.[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譬如,传统行政法理论把强制性视为行政权的本质特征,拒绝把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权的具体形式,在解决行政指导的国家赔偿是往往难以自圆其说。在丹尼斯·朗的权力观中,行政指导无疑属于说服或诱导式权威,不过是行政权的另一种运用形式而已。据此,行政指导的国家赔偿理论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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