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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的法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06   点击数:[]    

政治参与能力不断提高,但自治模式仍然单一,目前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种村委会模式。《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依据法条,农民完全可以成立各种专业协会完成各种职能,使农村治理结构多样化,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由农民协会来代表农民的利益与政府对话,较之与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更为安全可控,从而更符合政府的偏好。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各种秩序框架允许农民协会的建立和存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29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条规定给农民以及农民团体提出自己候选人给予了一个合法的机会。虽然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还要经过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而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但是至少农民和农民团体根据法律是可以提出他们认为能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在此种可能的条件下,如果农民能有自己的组织和团体,那么组织或团体的代表在选民小组协商时也应该参与协商,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其候选人不会被剔除到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保证政治参与质量的优化。

  (四)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立法,加快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却远离了社会保障制度。从意识形态角度说,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实行平等的社会保障,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福利政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做得更好,可十分遗憾的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仅限于城镇职工,广大农民却与社会保障无缘。制度排斥使得弱势群体无法达到起码的制度公正和保护,制度公正是保证社会各个领域的起点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底线,如果将主要社会群体排斥出了制度公正的视野,这至少意味着社会公正的底线出现了裂缝⑨。城镇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等社会福利保障,但农民却没有任何保障,难道农民每年上交的税费中就没有包括自己年老时的保障福利金?正因为这种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对广大农民来说,既不存在退休的问题,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农民从小就得开始劳动,直到年迈躺到床上不能动弹为止,这种终生劳动制度是中国农民特有的现象。也正是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缺憾造成中国农民的对政治参与兴趣的淡化和对国家的不信任,也为他们进行非政治性制度参与提供了温床。

  (五)立法规范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为农民提供政治参与的对话平台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在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成为一支重要力量,被誉为“第四种权力”。与此同时,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质量的设想,都普遍认为大众传媒作为一条渠道在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中正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并通过对大众传媒双重功能的分析提出要大力发展和推进大众传媒在农民政治参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是“射程最远的大炮”,农民可以借助媒介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可以借助媒体,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利用舆论工具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这是一种间接性的政治参与。伴随着我国农业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农民运用新闻媒体的力量来表达利益、反映意见将会更加普遍,因为这种参与政治的形式具有其天然的优越性,就是成本低,见效快。最主要的是国家应该把农民来信、来访、来电,向新闻媒体反映不合理现象和问题的程序和方法通过立法规范化,并出台《新闻媒体接受农民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办法》,促使新闻媒体认真对待这些来信、来访、来电,分类处理。一些典型的和重大题的来信、来访、来电,选登出来,以引起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打开途径。

  五、结束语

  由于农民没有掌握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他们的弱势地位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笔者认为,应该为农民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关键是要给农民以构建一个宪法、法律和法规保障下的制度性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赋予农民一切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并增进对农民的人道关怀,使农民能够积极主动地通过一系列“有序的、制度性”政治参与活动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自由。 这是中国农民走出几千年来“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性怪圈的必然选择。

  注 释:

  [①][⑦]参见袁金辉著《村民自治与农民政治素质提高》。

  [③]参见杜金韦主编《新编警察伦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②][④][⑤][⑥]参见徐斯俭著《“有序参与”与中国农民权益保障》载《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4日。

  [⑧]参见杨光著《“三农”问题再解析》。

  [⑨]参见曾群、魏雁滨:《关于失业与社会排斥的分析框架和原理》,参见《失业与社会排斥:一个分析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2、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

  3、李学举、王振耀、汤晋苏:《乡镇政权的现实和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

  4、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袁金辉:《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综述》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4期。

  6、张英红:《从梁漱溟到李昌平:欲说农民好困惑》载《宏观中国》2002年第4期。

  7、李昌平:《防止三农问题转化成革命问题》载中国农村网。

  8、王永慈:《社会排除:贫穷概念的再诠释》载《社区发展季刊》2001年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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