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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与法治行政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7: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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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制度列为优先考虑的范围,此意见值得重视。[19] 还应指出,由于行政程序制度一方面具有规制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存在一定的刻板性、高成本性等缺点,且在发展成熟并超过一定限度后会进一步凸显出这方面的缺点,所以辩证地长远地看,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目标应定位于适度发展,而不是程序设置得越多越好;因为一般说来行政程序虽与行政的规范和公正有关,但也存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对此应有辩证认识和理性的行政程序立法政策取向。 五、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救济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许多曾长期争论的内容,以及新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在21世纪将陆续形成共识和得到确立。例如,关于怨情申诉的法律制度将建立健全,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将有更多的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包括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和影响到公民权益的行政内部行为也将逐步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新的复议、诉讼类型将得以确立(如公益性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等等)。[20]简言之,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化因素将逐步增大(但也不是无限度地增大),直至达到对行政的必要监督力度后与其他监督行政方式的处于动态平衡和协调状态。同时,公开发布的典型行政判例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将进一步加大。 应当指出,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在21世纪将会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人事监督”和“钱包监督”这两大权力将会更强有力地行使(例如审计监督也有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或指导)。而且,我国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可望在21世纪的前、中期正式建立起来。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理由在于: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督体制中一个重要和有实际效果的组成部分,其运作经验值得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我国借鉴;在探索新监督体制的过程中,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尽快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在具体操作上,可先搞若干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向部分行政区域和特殊地区派出监督专员(不是按行政区划逐一派出,而是跨区域派出),由其对相应区域的行政权力(也可包括其他的国家权力)行使过程实行一种比较及时、直接和有超越性、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因人大监督专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的独立性强、级别高的特别监督机关,拥有强有力的调查公布权以及关于人事处分、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有助于避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客观需要。这种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一种必要补充,应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发展的同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也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受案范围将大大扩展和证据制度将更加完善。[21]不久前有学者提出,预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其研究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些新的现象予以诉讼解决的研究;三是对诉讼法学本身的研究;四是对行政救济的研究。[22]此意见对思考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不无参考意义。 同时,“行政三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追偿)也将在21世纪前、中期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便利、充分和可靠,同时对有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将更有力、更规范。 六、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部门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部门行政法也称分论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论,一般认为其包括维护政治秩序、实施经济政策、保障生活条件等三大类部门。尽管以往行政法学界(包括一些国外行政法学者)对于部门行政法没有太大的研究兴趣,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部门行政法应当取消或预言其将会消失,但多数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有其特殊的作用,不能否定其存在价值,而且部门行政法的实际发展和在实践中的作用也与上述判断不相符合。从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现代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方式的不断变化,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今后应摆脱单一的总论研究模式,谋求研究对象的多样化,尽可能研究行政领域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运用实证方式揭示和解决各部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行政问题,如改善金融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等金融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以及公安、工商、土地、税务行政等领域的行政法制改革等等。[23]总的来说,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别是国家职能和政府角色的变化走向,21世纪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将通过努力获得与总论行政法(常称为行政法总论)大致相应的发展,其中主要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给付性、服务性和保护性领域发展较快。具体而言,预料如下五个方面的部门行政法制和专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获得较快发展: 1.关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秩序维护(包括金融秩序监管)、资(能)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改造与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政法; 2.关于教育、科技(含知识产权和新科技领域)、文化、卫生保健、体育运动方面的行政法; 3.关于人权、安全、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 4.关于网络领域管理和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电子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方面的行政法; 5.关于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涉外因素(国际间、区际间事务)方面的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上述发展变化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它们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其他法治领域都将有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故须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完整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对促进人权问题给予较多关注,发展较快。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乃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表明了我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真诚意愿和新的进步,惜公众知晓度还不高。故仅仅从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来看,也“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及未来的法治世界。”此引语出自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载《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 [2]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0—33页。 [3]参见陈蓬:《斯蒂格利茨谈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第6版。 [4]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编著:《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前言部分第3页。 [5]定量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方面即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换言之,政府行为方式对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还不高。参见周冰、文广:《中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测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40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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