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不经告知,就扣押、冻结或征收钱物,无异于偷盗。“一个盗匪要我交出钱来的命令是没有约束力的,纵使这个盗匪实际上能强行实现他的意志”[10](P33)。即使在服务与合作理念还没有得到提倡,行政行为被视为主权者的最终命令的近代,相对人也有权得到这个命令的通知。如果我们现在还提倡或承认行政行为不经告知就可以立即生效,那么显然与法治相违背。
关于作出之时生效的另一种观点,是王名扬先生提出的。他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应分开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对当事人而不同。对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处理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处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处理时起就有遵守的义务。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理只在行政机关是当事人知悉时起才能实施,及行政处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主张有效。”[11](P159)笔者认为,王名扬先生的观点,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受到更多的约束。并且,他在这里所说的效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符合法治的要求。但为了简便,不如都确定为从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比较行政程序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日]盐野宏 行政法[M] 杨建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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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长风,等 七十五位老人状告县政府[N] 长江日报,2001-05-29。
[10][奥]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1]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注释:
[1] 该项规定:“送达,除其他法令等有特别规定外,以到达受送达人时,发生效力。”
[2] 第40条规定:“未经公布,命令不得生效。”第41条规定:“涉及一个或更多利害关系人的命令,应将命令寄送或发布给这些人包括申请人。”
[3] 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43、60条,等。
[4]参见某电器厂诉某渔政监督管理站案,载蒋勇主编:《典型行政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页以下。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2条;台湾省“行政程序法”第11条第1款。
[6]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以下。
[7] 案情详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以下。
[8] 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以下。
[9] 该条规定:“通知的方式
一、通知应按下列方式作出:
a)以邮寄方式,只要在居住或住所地存在私人邮寄服务;
b)直接向本人作出,只要该通知方式不会影响快捷或无法以邮寄方式为之;
c)以电报、电话、专线电报或图文传真作出,只要因其急迫性而有此必要;
d)以利害关系人不详或因人数不便使用其他方式时,应将通知张贴于常贴告示处,或刊登于《共和国公报》,市政公报,或利害关系人居住或住所所在地较多人阅读的两分报章。
二、当以电话作出通知时,根据情况,应对上款a及b项规定者在紧接的工作日予以核实,但不影响通知的日期以作出的第1个通知计算。“
[10] 该款规定:“行政机关有须迅速送达或案件轻微时,虽有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仍得以电信和电话之方式为送达。”
[11] 该款规定:“行政机关之文书依法规以电报交换、电传文件、传真和其他电子文件行之者,视为自行送达。”
[12] 案情详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以下。
[13] 案情详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以下。
[14] 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286页;熊文钊:《行政法通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5]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31页以下。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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