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注释:
① 马原主编:《行政审判实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51页。
②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页,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页。
③ 参见《经济日报》1997年5月14日。
④ 参见《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7月9日。
⑤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⑥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6页。
⑦ [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⑧ 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65页。
⑨ 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版第3期。
⑩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页、第730页。
参考书目:
1、《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张树义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3、《行政法学新论》 应松年主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1998年版
4、《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