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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 【字体: 】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4:02   点击数:[]    

所作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这一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所制定的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也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立法法》第8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这一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所规定的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也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立法法》第8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5、不溯及既往原则。《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效力等级和适用规则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对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立法法》第83条确立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和“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两个规则;但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这时仅依靠适用规则就无法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必须依靠裁决机制来解决。〈立法法〉对法律规范冲突的裁决机制作了如下规定: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综上所述,《立法法》从多方面对我国的行政立法进行了规范,并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等方面有了一定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健全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实践情况来看,中央和地方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行政立法名称、立法内容、立法语言应进一步规范。中央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行政立法与中央保持一致、和谐。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行政立法已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族民主与法制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自相矛盾,运用的结果反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后患无穷,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孙中山先生有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今天的时代正在步入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国的经济、社会将与世界相互融合,这种也必然反映在立法、包括行政立法上。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冲击和影响首先体现在我国立法的内容越来越多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立法、包括行政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必将加快。WTO贸易总协定对行政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公开、公平和统一实施方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要求。有关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立法,在立足中国国情和国家性质的基础上,对国外的某些有益经验也应当大胆借鉴。另外,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环节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也都必将更加深刻地受到其他国家、特别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立法将进一步规范。

参考文献:
1、周旺生 《立法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2、袁明圣 《立法法评析》刊于《东吴法学》2001年专号
3、王  磊 《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五期
4、杜心付 林继昌 《论权利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5、刘武俊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9日
6、刘武俊 《WTO背景下中国的政府职能和行政立法》中国网2002年月11日
7、李  楠 《中国行政立法年》,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02年8月
8、葛文秀 《我国行政立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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