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有程序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系统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除了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三类行政行为基本统一外,其他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统一的状况还严重存在。
2.处于次要地位。许多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这类法律规范基本上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
3.偏重事后程序和过于笼统。即使规定了一定程序规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数也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先程序的问题,以及程序规范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
4.法律责任不明确。大多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程序规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
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一个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我国应该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经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程。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程序方面法律,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许可法也有了比较成熟的草稿。可以说,我们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对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很高,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2.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类型应当是以效率为基础的权利保障型。我国学者多数主张“并重型”,即根据国情应当兼顾权利保障和效率两方面。“并重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立法应当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考虑每个公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保障到什么程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处理好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关系,因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会利益,而权利保障更多地反映个人利益。处理两者关系的原则是:以提高效率为范围,以权利保障为目标,在效率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的保障努力达到“最大化”,这个原则可以称为“效率对权利的最大宽容原则”,或简称为“权利最大化原则”,因此,所谓“并重型”,就是以效率作为基础、范围和限度;以权利的最大化作为目标的功能类型,所以也就可以称为“以效率为基础的权利保障型”。
3.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将是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关键。我国已建立起三种不同的听证制度,最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进行听证,并对听证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二是《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三是《立法法》规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等。听证制度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这三种听证的主要区别何在?第二,三种听证各应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无明确规定;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的确认,将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中听取对方意见和参与精神得到很好的体现,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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