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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和谐管理执法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主题。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我市在深入研究城市管理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形成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合力,有效促进了我市“和谐杭州”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构建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发展、创新、稳定、为民”的要求,始终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体制作为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工作和促进构建“和谐杭州”的战略举措来抓,基本实现了从小城管到大城管、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重单一到重综合、从重载体到重机制、从单兵作战到“市区联动、块抓条保”的转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引领“和谐创业”取得了很大进展。 我市在探索和建立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以转变职能为切入口,优化城市管理内部结构,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分配框架,努力解决以往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轻规划、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制。“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集中反映出如下特点:(1)突出综合管理,实行在综合管理下的专业部门分工责任制;(2)突出层级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分层管理,调动各级积极性;(3)突出属地管理,将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块块作用;(4)突出群众参与,动员居民、单位参与管理。为了明确三级城市管理层级的管理职能,我市对各层级进行了明确定位:市—规划、决策,督查调控;区—监督、协调,辖区管理;街镇—执行、实施,检查落实。市、区两级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实街道管理职能,发挥街道管理作用,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街面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城市管理体制。2002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强化城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系和“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全面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格局基本形成。为广大市民营造便利、安全、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氛围和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活居住、旅游购物、学习创业的新天堂这一“和谐杭州”的目标得到了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建立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动态性、反复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城市管理进行综合性地指挥、协调,保证城市管理这一庞大的系统科学、高效、有序地运转。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要求,2003年7月,我市将原市建委和原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成立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代表市政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按照大都市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7月,我市设置了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市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努力发挥牵头、协调、整合作用,城市管理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市城管办认真梳理了城市“四化”管理33个方面内容,确立了“四化”管理目标。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实施,一是建立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将城市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根据城区和部门职责,提出目标,明确任务,并与各城区、各部门签订了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纳入了城区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二是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界定了各部门在城市“四化”长效管理中的职责。印发了《进一步明确市“三化”管理中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三是加强跟踪督查和监管考核。建立了块验收条、市验收区相结合的“块抓条保”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强化了“属地管理”,增强了管理合力,促进了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四是建立并落实城市管理“以奖代拨” 考核制度。将“四化”长效管理绩效与区财政投入挂钩,根据考评确定等级和奖励额度,鼓励城区和各部门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发挥了市级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五是整合资源、推进管理无缝链接。建立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网络,通过制定落实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城区城管办工作例会、“四化”长效管理例会等制度,为市、区及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协调、联动搭建了工作平台,增强管理合力。同时,按属地管理和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动态协调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加强街道(乡镇)与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管理合力。针对城市管理结合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解决了60多个城市管理边界盲区的划分,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要求的明确等问题。市、区两级联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初步形成了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各级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执法体制改革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城市管理领域确立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有效克服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给社会带来极不和谐因素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批复,我市于2001年在城市管理领域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2003年、2004,我市相继先后在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和省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化市场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了市、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着力解决文化市场管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管理缺失、力量分散等问题。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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