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上一页  [1] [2] 


Tags: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思路      ★★★ 【字体: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思路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8:48   点击数:[]    

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机动车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因此,在通过路口时,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
2、事故认定
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左侧横过路口时,机动车处于非机动车的右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二)项的规定,优先通行权仍然在机动车一方。
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右方横过路口时,由于道路中线上有白色虚线,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
如果发生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该由非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004-12-22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论生命法的特点及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 下一篇文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思路”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思路”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思...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