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低(提高)报价,从而造成更严重的非系统性投资风险。
尽管存在上述理论上的技术困难,但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无疑是值得提倡和要求的一种委托方式——可以增加政府施政透明度以及表明政府对待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态度。
3.代建制项目运做模式中的财务问题:
由于代建制项目运做模式中,代建单位是依自身名义完成代建项目的,因此,与项目管理不同的是,代建单位是以委托人对项目的全部投资而非管理费用为营业收入的。
对此,财政部1999年5月11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基字[1999]74号)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第四条)。”
该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其出台的背景在于防范该类企业通过所谓“代建”逃避实质为商品房买卖而应缴纳的营业税,但客观上无疑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公共投资形成的代建市场,使其凭借其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所取得合法的服务和风险收益。
结语
“代建制”作为市场细分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委托代建的项目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领域,这将真正体现政府遵循市场规则,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职能转变要求;另一方面,政府行为的示范效应必将鼓励更多私人或多元化主体的投资项目采用此种运作模式,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容量,为更多代建企业提供市场需求。厘清委托人与代建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供求双方提供基本的游戏规则,无疑有利于降低和避免各方博弈中的风险。 注释:
1.本文中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业主或项目投资主体;在公共投资领域,可能项目使用人与项目投资主体并不相同,但它们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人。
2.《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三集):杨小凯〈分工与专业化——文献综述〉》汤敏 茅于轼主编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第18页
3.《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探讨》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omaec.com.com)
4.《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重要商机》同上
5.参见宁波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2年5月24日甬政办发[2002]128号)
6.参见玉溪市政府《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日玉政发[2001]59号)
7.参见《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部2003年2月13日建市[2003]30号)
8.同上
9.《合同法》第396条
10.《罗马法原论》周相著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615-621页
11.《国际贸易法文选》[英]施米托夫著 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版,第373页。)转引自高富平 王连国《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对<合同法>中三种合同的一些思考》
12.《民法通则》第63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3月出版 第347页
14.以上3、4、5、6、7、8、11引用资料均来自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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