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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加拿大“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2:25   点击数:[]    

的教育程度、知识水平和从军经验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家庭背景、财富和社会地位等因素,军人的职业素养有了很大提高。基于提高军官军事法水平的需要,加拿大自治领在军官中开展了正规的军事法学教育,同时还将军事法知识作为军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军官的逐级升迁以通过难度逐级提高的军事法考试为必要条件。
加拿大民兵最初的军事法教育来自驻加的英国军校,但《华盛顿条约》签署之后,英国从加拿大撤回大部分军队,军校也随之被关闭。加拿大政府随后以两个炮兵连为依托,在英军的指导和帮助下新建了两所炮校,继续在军官中开展军事法教育。炮校的第一任负责人是英国政府委派的两位英国军官,他们为学员开设了12个月和3个月两种不同学制的课程,所开课程几乎完全参照英国皇家军事学院,力图使学员对有关技术、军事和管理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教员也有来自英国教学单位的军官,其实践经验丰富,所以,学校最初尽管人数不多,但教学质量很高。在军事法教学方面,学校要求学员熟练掌握《民兵法》、《民兵条例》、《女王条例和训令》、《战争条例》等适用于加拿大民兵的军事法,以便他们毕业后成为军事法的传播者。炮校的出版机构还印刷了军事法问答和炮兵纪律手册。这两所炮校还承担了其他兵种(如步兵)的军事法教学,它们为加拿大早期高素质军官的培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876年6月,自治领政府决定组建皇家军事学院,该军事院校是加拿大自治领早期为军官提供军事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机构。由于受到美国西点军校的影响,该军事院校开设的课程不但包括军事方面的,还涉及到了非军事领域。向学员讲授的军事法知识主要包括有关士兵的特别法、英国军事法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军事法庭的组成与运作、证据法等。道格拉斯·琼斯少校(Major Douglas Jones)是该学院一位出色的军事法学教授,他原是英国皇家炮兵军官,于1879年夏来到加拿大。由于实践经验丰富,他将军事法学课程扩充为包括军事法庭规则、军事法与普通法比较、审前预备程序、军事审判程序、加拿大民兵军事法、调查法庭等诸多门类的教学体系。琼斯少校还编写了《军事法释义》,该教材大大开阔了学员的视野,并成为学员进一步学习的重要资料。①
1884年加拿大自治领又相继成立三所步兵学校和一所骑兵学校,分别开设有学制不同的军事法课程,又进一步推动了军官军事法教育的发展。此外,历任加拿大国民军总司令也十分重视民兵组织中军官的军事法教育,他们多次向政府强调军事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加强军事法教育的建议。
这一时期的许多军校在讲授军事法知识和开展军事法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提高军官的军事法实践能力,为此,对英国传统的军事法教学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例如,魁北克的一所军校要求军官必须在区域军事法庭实习,并在实习结束时作出书面报告。这种做法对军事法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拿大自治领对军官的军事法教育蓬勃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军事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军官,这为军事法在民兵组织中普及并得到普遍遵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做到了周密的组织准备。
(二)士兵的军事法教育
加拿大自治领的军事法教育是士兵军事训练科目的一项重要内容。西北平叛之前,根据当时的《民兵法》,加拿大民兵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包括炮术、常规武器和军事法等科目的军事训练。在军事法知识教育方面,士兵在接受训练期间,军官不仅召集士兵集中学习军事法知识,而且还要求士兵在空闲时间自学军事法。士兵的自修读物主要是《民兵法》、《民兵条例和训令》、《军事法手册》以及各种有关军事法的私人出版物,其中最流行的是一本包括军队纪律、军事法庭、侵权、起诉、辩护等内容的书籍。尽管指导读物不尽统一,但大多数士兵通过学习,对军事法有了基本的了解,知晓了在战争环境下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哪些属于合法行为,悉知了他们所应当承担的军事责任和义务。在军事法素养的养成方面,士兵在被征召的第一天就被告知开始受到军事法的约束。在集训期间,对士兵不假外出、违抗命令、疏于职守等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其指挥官或上级指挥官有权对其进行即决审判;②对于士兵严重违反军纪的军事犯罪行为,指挥官有权将其送交军事法庭审判。加拿大民兵组织中对集训期间违反军纪的士兵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建立并维护了军事法的权威,对受到惩处的士兵和其他士兵起到了很好的警戒和教育作用。以上两个方面,为“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1885年“西北平叛”部队的军事法实践
(一)军事法在平叛行动中的运用
1885年3月18日,路易斯·瑞尔与加拿大西北部红河山谷的混血人居住者揭竿而起,①发动了针对自治领政府的叛乱,并在南萨斯喀彻温河沿岸小镇巴托西(Batoche)成立临时政府。自治领政府为了防止此次叛乱激起该地区其他土著人以及混血人新的叛乱,从东部迅速调遣民兵部队前往镇压。国民军总司令弗雷德里克·米德尔顿(Frederick Middleton)少将全权指挥了这次平叛行动。平叛部队经过数次战役击溃了以逸待劳的叛军,瑞尔及其临时政府宣布投降。
事实上,平叛部队在开展军事行动以前,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譬如,民兵由商人、银行职员、农民、律师、学生、退伍士兵等人员组成,成分极为复杂,民兵作战经验欠缺、武器配备低劣和后勤保障乏力,等等。②对此,米德尔顿将军在起义爆发之初曾对民兵部队的作战能力产生了怀疑,并建议请求英国派遣正规军帮助平叛。但自治领政府拒绝了他的建议,坚信民兵能够取得胜利,并向米德尔顿将军下达了简短的命令:执行法律并镇压违抗法律的一切武装行为。米德尔顿将军受令以后,使得紧急的军事行动转变成为平叛部队在战场上实践军事法的活动。米德尔顿将军作为国民军总司令,尽管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手段,但他在平叛行动中高举执行军事法的旗帜,有效弥补了平叛部队在其他方面的不足,极大地提升了部队的战斗力。可以说,这次平叛行动的速战速决,是运用军事法的胜利。
军事法在“西北平叛”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平叛部队内部实行严格的战场纪律。这又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其一,实行禁酒令,所有人员不得持有和饮用任何酒类,违者将受到严惩。这项规定在平叛行动中很好地得到了执行;其二,在对待容易导致案件的一些潜在因素方面,灵活采取了处置措施。比如,在行军和冲突中,经常有士兵因焦虑或疲劳而精神紧张乃至失态,此时指挥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关怀,而不是开庭审判或者惩罚;其三,各级指挥官依据《民兵法》处理了各种类型的违纪行为,对于违抗军令、渎职、不当持有武器装备、盗窃军用物资、枪支走火等军事犯罪行为,经即决审判并确认有罪之后,当场给予处罚;其四,限制传统上被认为是合法的某些损害军民关系的习惯做法,获得了当地居民的同情和支持。根据当时的习惯法,军事行动中作战部队有权损坏私有财产,并可从居民手中获取必要的补给。但米德尔顿将军发布命令,除非经上级允许,士兵不得在行军途中进入民房和农田,士兵从居民手中获得补给的数量必须受到限制,并且要悉数上交于指挥官,违者将受到严厉惩罚。而叛军却大肆掠夺他们可以得到的一切物资,他们的做法激起了当地居民极大的不满。
其次,在对敌使用武力和对待叛乱地区居民方面,严格执行人道主义法。根据当时的战争法,一旦战斗开始,士兵对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杀戮行为不负责任,除非过于残忍或是有意行恶;可以对居民区实施打击、俘获财物以及对非战斗人员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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