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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字体: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52:41   点击数:[]    

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部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一、鉴定结论:是指办案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是一种完全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上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只能委托鉴定人来解决某些专门性的问题,不能要求鉴定人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不能要求鉴定人去解决对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的问题,只能要求鉴定人对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鉴定。
  二、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伤者的伤情鉴定等。一般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进行的较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3、科学技术鉴定:如对书法、枪弹痕迹的鉴定。
  4、会计鉴定,对会计帐目、单据、报表等是否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鉴定。
  5、其他技术鉴定,如烟草真假的鉴定。
  在办案中,要不要进行鉴定,采用何种方法鉴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中,必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据以定案处罚。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要同对待其它证据一样,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随便推翻,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认真地进行分析,确认其可靠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送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移交鉴定的,必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抽样送检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检机关的合法,是指由办案机关进行抽检,不是由其他非办案机关抽检。(2)抽检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3)鉴定机关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二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如对药品真伪的鉴定,必须由药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不能由街上游医进行鉴定。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送检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科学鉴定。
  3、了解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某个问题的专门知识,能否胜任他担负的鉴定项目,这要求办案机关在送检前对鉴定机构有所了解。
  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影响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问题,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结论缺乏依据,则不能采用。
  6、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对照比较,相互印证。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第十三部分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明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人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强调: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断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如果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注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准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没有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人员立即采取措施,运用各种方法,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人员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了解,收集与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前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现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发展过程,明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当采起什么步骤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证据。
  2、做到收集证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由于在开始收集证据时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收集证据的情况,对原订的计划,一定要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揭露和案情变化发展,灵活的、适时的执行和补充修改计划。
  二、收集证据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迅速。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往往想方设法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同时,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其它原因,也可能对物证产生影响或者物证丢失,因此,收集证据必须要行动迅速及时,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详实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注意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和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特别要注意那些看来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况,同时要有透过表面去追根究底的精神,认真查明各种证据材料的来源。
  3、收集证据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这就是说,对某一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在了解到一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后,对于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单位和个人作哪些调查,可能会遇到些什么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步骤和方法等,都应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做出调查计划,这样事先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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