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体现着对争议解决的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如果电信主管部门在裁决网间互联争议时,不注重效益的价值,即使是较为公正地解决了争议,也必须带来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求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或软件版本予以调整时,而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拒绝予以配合,经协商未果。为此,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果,电信主管部门就应及时作出裁决。那么,电信主管部门在裁决时,不仅要考虑主导的电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要考虑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因违反网间互联的相关规定给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电信网间互联中的诚信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网间互联法规和规章,电信网间互联实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和相互配合的原则。技术可行主要解决互联点的设置和可行的互联技术方案;经济合理主要是互联费标准的确定;公平公正应落实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本网的用户和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用户,以及公平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电信经营者;二是电信管理机构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相互配合应重点落实在互联协议的全面履行上。 互联互通中最为突出也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是“通而不畅”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已不是技术问题,也不完全是利益冲突问题。关键是人的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诚信问题。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互联协议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之间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关键的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主导的电信经营者与其他电信经营者在签订互联协议后,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履行互联协议,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恶意和欺诈行为,并以此为标准,维护互联另一方及其用户的利益。然而,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在履行互联协议中,多数不能履行互联协议约定的通信质量指标,网间接通率远远底于双方在互联协议中的约定。既然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在互联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承诺,而且完全有能力履行其承诺,那么,为什么不去实践呢?下面我借助一个著名的Mooran式问题加以说明。该问题设问:“根据我所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但是我是否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我们都会认为,提出这样问题的人精神上肯定有问题,或者象这样的问题是不会有人提出的。道理很简单,根据我和他人签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那么我就应该去做A,这一点是再清楚不过了。但是,Mooran的问题是:“我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请大家试想,这种想法为什么可以成立?举一个例子,一主导的电信经营者(甲)与一新的电信经营者(乙)签订了互联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保证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间传输质量,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本网内同类业务的质量,其中乙方网间IP电话接入甲方平台的接通率达应到70%以上。结果在协议履行期间,乙用户的IP电话接入甲方平台的接通率竟然低于20%;甲本网内的同类IP电话网间接通率达100%。于是乙就质问甲,为什么不按照协议履行其承诺。出于乙的意料,甲竟然反问乙:“为什么我要保证你与我同样的接通率?”。这时,乙听了以后大怒:“我们双方在互联协议中有约定,保证乙方网间接通率不低于甲方本网内同类业的质量,是你的义务,你必须按照协议实践这一义务。”甲听了乙的话,大笑。他不动声色地说:“即使我在协议中承诺过,但这并不对我构成义务。”在这例子中,我们都会认为甲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哲学问题提出的时候,我们会感到甲发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当进一步追问这个问题时,似乎很少有人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去实践协议的承诺,这份协议就是废纸一张;问题是为什么一个人必须去遵守他的承诺呢?”。笔者认为,这不是协议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跳出协议本身去寻找一个协议可以成立的依据,那就是诚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遵守承诺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义务;诚信就是将道德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抽象。⑦Mooran式问题告诉我们,如果不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法律环境,互联互通中的通而不畅问题是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那么,互联协议履行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究竟有何功能?笔者认为其功能起码有三项: 1、 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 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2、 平衡利益冲突。首先是平衡互联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诚信原则在当事方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平衡的选择;其次是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互联互通活动时,要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3、 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法规 和协议的功能。他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协议缺乏规定或者规 定不明确时,执法者应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对于任何一个网间互联中的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来讲,诚信就是你向另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极其用户信守承诺的责任感;诚信就是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络质量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事实上,无论是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中国电信经营者最重要的资本。在此,笔者建议:中国的主要电信经营者应联合向全社会推出“信用中国电信业”。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电信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塑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新风尚。笔者建议,每一个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向电信业务的主管机构提交一份《电信经营者信用宣誓书》,并把这项制度法律化。 2、制定电信业信用管理制度。尽管电信业的信用基础要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道德规范不足调整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时,就要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为此,笔者建议:建立一种“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在互联互通中严重失信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尤其是应对失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惩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做的一个诚信调查,有96%的被仿对象认为企业诚信与企业家本人的人品有关,事实上也是如此。另外,对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互联互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必须给予严厉惩处。在建立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电信经营者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电信经营者,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4、建立高效、科学的互联管制体系。目前我国网间通话费结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托用户资费制定的,而国外已经从“资费法”发展到了“全分摊成本法”、“长期增量成本法”。国家应尽快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网间结算体系,以使电信企业之间在合作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同时还要配以有力的监管,保障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⑧ 可以肯定地讲,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制度是来自广大电信用户和全社会的呼声。广大的电信用户在呼唤,全社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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