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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      ★★★ 【字体: 】  
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49:31   点击数:[]    

人康复和切断病源是必需而紧迫的,所以运送医疗仪器的车辆显然在被征用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征收有了法律的根基。
  然而,现实中发生需要紧急征用的情况很多,我们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可能的事件制定一个特别法,由此提出了对统一的《行政征用法》的强烈要求。这部法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需要征用的状态,我们认为,既然行政征用是以公益性为立论根基的,那么公共利益的紧迫状态便是征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保、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只要以上的任何一种公益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可以启动行政征用程序。
  二.征用与被征用主体
  主体,即行政征用过程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可分为职权性主体和授权性主体。前者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成立时就当然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后者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当地政府”当然是包括公安等行政机关在内的,而其在性质上属于授权性主体,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责权统一的思想,所以事例中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征用的主体。被征用者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例中的搬家公司符合这一范围。
  事实上,行政征用权是国家基于主权而生的权力,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如抗非典中的“防治非典指挥部”;抗洪抢险中的防汛指挥机构;戒严中的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在这里要区分征用主体和征用执行主体,征用主体以享有法律赋予的征用权力为要件,而执行主体一般是公安部门,即有实际的强制执行力的机关。而相对方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或关系人,如被征用房屋、车船的所有人、使用人、抵押权人等,也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了较为明确的范围,就可以用恒定与不可转化的眼光来认定主体和主体行为。
  三.征用程序
  程序问题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包括事前的调查、审批和命令发布;事中的执行程序和当事人异议;以及事后的补偿。程序理念的中心问题是:不在于公民是否有某种权利,而是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结果的时候,需要遵守一个公正程序35。
  征用事关相对人的财产权,所以事先的调查和审批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公益危险的紧迫性,所以在查审中无需也不可能听取和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尽管此与“公民有权利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程序原理有相违背之处,似有扩张行政之嫌,但在两个利益的衡量中我们显然会选择更为紧迫和重大者——公益。
  查审之后是征用人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命令。当然,若是形势实在紧急以致书面下达命令也将陷于迟延,那么征用人可以在拟制命令的同时即执行征用,并采取口头命令方式,但征用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命令中应当写明内容包括:征用事由,法律依据,征用机关,征用时限,对当事人相关利益加以保护的保证,概括的事后补偿范围,救济手段和责任承担方式等。这就保证了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那么是否有必要保障他辩护的权利呢?换句话说,是否应该设立一个听证的程序呢?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听证程序的展开显然属不必要之举,而且突发的危险必然牵涉行政机关的大量精力,事实上也无暇顾及听证事宜,由此原则上命令的决定和发布不适用听证程序。
  但命令送达程序是不可少的,而且多在征用人执行的当时送达,此亦属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至于执行人员有义务在执行中出示证件等实属常识,故于此不赘。
  具体到事例中,公安机关在收到医院的求援后,可以通过调查选取离事发地较近的一家搬家公司,并书面通知其征用事宜,写明相关事项,尤其是对于公司搬运人员将不会被感染上非典的保证、补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承担,由此可以抑制一般民众的“恐非”心理,即使此钟心理未被克服,相对人提出异议,征用也造样进行,否则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行政优益的原则。
  四.补偿理论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认为: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36。
  根据特别牺牲说自然地引出“合理补偿”理论。所谓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数额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相当,这是公平正义观念的产物。此处所谓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前者指因征用行为带来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通常是财物被征用时的市价,目的在于回复被剥夺之权利,因此是客观价值的补偿,也称为“后果补偿37”。如事例中的被征用车辆的油费、司机的出车费、搬运工的劳务费都属此类;后者是由征用引起的,不能由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方式而给予任何补偿的损失。由于此类损害的不可计算性,各国一般都会给予估量的适当补偿,如日本就有生活权补偿、事业损失补偿、生活再建设补偿等细化的分类38。在事例中,该类补偿似乎也没有直接的显现,若我们假设车辆被征用后一般民众对该搬家公司产生恐惧之情,以为其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染上非典,均不敢与其发生业务,使得公司营业额直线下降,由此公司便有理由请求政府在其营业损失的限度内给予补偿,此处的补偿属于间接损失补偿。
  五.救济手段
  行政征用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征用行为是否合法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征用主体、征用目的及程序等是否合法;二是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有补偿费归属的纠纷和补偿费金额争议之分。对于以上纠纷引起的侵权行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裁决或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亦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例中的搬家公司若在事后就上述问题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审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亦能够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变更非法行为。
  六.根据以上分析,在此试拟出“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行政征用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征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定普通行政征用适用于公共利益处于紧迫危险的状态下,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均在此限度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行政征用适用本法。
  ·征用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强制和预防相结合原则、协助执行原则、合理补偿原则。
  第二章普通行政征用当事人
  ·行政征用当事人是指在行政征用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征用人、征用执行人、被征用人等。
  ·被征用人是财产的所有者、关系人和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
  ·征用人是依法进行行政征用的国家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其他机关的委托;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用执行人是受征用人委托执行行政征用的主体,一般是公安机关。
  ·征用人移转财产所有权、获得使用权,征用劳务,应该对被征用人加以平等保护,不得在征用过程中损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被征用人享有要求征用人和执行人出示征用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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