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激励呢。持卡人只能“无能为力”地祈祷银行抱着善良人的责任感、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措施。另外,按照多数银行的规定可,持卡人可能还需要再办理正式的书面挂失,电话挂失是没有效力或效力受到限制的。 不过,也许银行认为,由于技术或系统的原因,它需要一定时间在银行网络中传递挂失的信息,不能做到挂失及时生效,可是“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银行难道只有不断拓展自己的信用卡业务的激情,没有完善自己服务和安全系统的激励吗?技术和系统的原因难道是持卡人犯的错吗? 挂失24小时过后银行总算开始承担责任。但真的是这样吗?24小时是银行给自己留下的充分的保障时间,足以向特约商户发出指示,这样银行根本就不再会有风险,根本不用再承担责任。假如真的由于自己的技术问题或人员过失,24小时后仍然没有向商户发出指示,信用卡此期间被盗用,造成损失,银行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家丑”能够外扬,这样的责任可以再让持卡人承担呢? 中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体现到民法领域就是人们对“意思自治”的发挥,有登峰造极的趋势。消费者对“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已经有些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甚至有些“逆来顺受”了,尽管《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毕竟银行和持卡人这“甲方乙方”之间,银行是“大腕”,持卡人只能“一声叹息”了,“24小时免责”条款不过只是众多“霸王条款”中“微不足道”的一个。 这是持卡人遵守“君子约定”的另一个原因:无可奈何。再一个原因是:无能为力。 国际上信用卡最重要的特点是无需担保和保证金即可办理,而我们目前普遍见到和使用的信用卡实际不是真正意义的信用卡,而是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即便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持卡人也往往必须提供担保。 这样,当持卡人即使明白根据过错原则,信用卡盗用产生的损失应该由特约商户或银行来承担,银行不应该向特约商户付款,自己没有向银行还款的义务,但由于持卡人的资金事实上已经在银行的掌握之下,要行使抗辩权很困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前面说特约商户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的话,这里也许可以说银行是包庇犯。 雾里看花、无可奈何与无能为力是持卡人的处境,既然这样,持卡人只好自保了,退而求其次,强烈要求发卡人采用密码确认制,银行积极响应。然而,密码真的就安全了吗? 四、密码不一定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是最大的赢家 持卡人所面临的信用卡盗用风险来自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后,由于技术和制度的保障原因,信用卡可能被盗用的风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对风险和责任分配。 “签名制”信用卡的身份确认方法与挂失及时生效结合起来,如果特约商户和发卡人严格执行,信用卡消费盗用的风险实际是很小的。而且法律把风险和责任实际上分配给特约商户,这样的分配反过来促使特约商户和银行积极减少由技术和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这样,持卡人在两个层次上的风险都被减小了。 而实践中之所以持卡人的风险很大是因为,责任的分配和风险的产生没有真正明确和协调,发卡人和特约商户对产生的风险本来应该承担责任,但责任“莫名”地由持卡人来承担,如此发卡人和特约商户也就没有减少风险产生的激励,由此持卡人在两个层次的风险都被扭曲了,风险很大。 但是,如果我们明确风险的产生和责任的分配,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持卡人的风险和责任就是恰当的,持卡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那么,“密码制”信用卡下,持卡人在两个层次的风险又是怎样呢? “密码”顾名思义是秘密的,持卡人认为自己的密码是“天不知,地知,你不知,我知”,有了密码,信用卡丢失后,不法分子只要不知道密码就不能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自己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可是,有秘密就有泄密,持卡人要以密码来保障安全就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能让不法分子获得密码,但是保密是不容易的。 持卡人刷卡消费一般都是在公共场合,这些场合来往人员众多、复杂,使用密码的过程往往也就是泄密的过程,密码使用的频率越高,泄密的概率就越大。 输入密码需要POS机,POS机都是在商户消费场所,数量多、覆盖范围广,银行没有能力对于POS机进行有效的监控。曾经就发生过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POS设备,或通过商户连接POS机的线路盗取持卡人的密码,然后用载有有效信息的伪造卡消费或取现。 另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大家现在关于签名和密码的争论只是针对信用卡消费的,用信用卡支取现金一直是需要密码的,持卡人利用ATM机或在银行柜面取款需要输入密码。如果信用卡消费时使用的密码与支取的密码一致的话,密码在消费时泄露不仅会带来信用卡消费方面盗用的风险,这种风险还会扩展到信用卡支取方面。 再有,有些信用卡采用“密码制”,有些仍然是“签名制”,职业素质不高的收银员不能清楚辨别哪些信用卡仍然需要配合身份证使用,而一概要求所有持卡人输入密码,但因为这部分信用卡消费实际上没有密码数据处理程序,“持卡人”只是“空”输了一个密码,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是为何随意输入数字,POS机仍然接受的原因。 另据有关统计,在所有银行卡欺诈损失中,伪卡损失占68.94%,而遗失卡被盗用所造成的损失仅占9.57%,可见滥用密码导致伪卡欺诈的潜在威胁远远大于遗失卡被盗用的损失。 综合起来,,因技术和制度原因,密码泄露的几率很高,产生的风险很大,也就是说,持卡人在第一个层次上的风险很大。不仅如此,从以下几个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密码的规定可以看出,持卡人在第二个层次上的风险就更大了,密码泄露造成的信用卡被盗用由此产生的责任要有持卡人来承担。 牡丹信用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仅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顶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龙卡信用卡章程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龙卡及个人密码(一般应与身份证分开保管)。持卡人在领到龙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并及时更换卡片原始密码,以防遗失后被冒用。持卡人不得将本人龙卡密码告知他人,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持卡人也可凭密码对帐户进行控制,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信用卡与密码分开妥善保管,以避免金穗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密而遭受损失。 太平洋卡信用卡章程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存款帐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依据个人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消费和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申卡信用卡章程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国际卡和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有。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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