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晚年? 陕西有个因为“嫖娼罪”而被警察关押痛打的处女麻旦旦,最后怎么样?国家赔偿了74元钱。 这74元钱该算什么?算是医学终于证明麻旦旦是处女的奖励吗?不知道,但肯定不是“诉讼成本”!笔者认为,立法,司法都必须站在绝大多数公民的立场上,立足于保护普通公民的利益,才能使这个社会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为此,我们不但要呼唤司法公正,而且要呼唤低成本的公正! 百姓与政府打官司,百姓花自己的钱,政府花国家的钱,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均等。 另据报道,河北邯郸有一家姓陈的农民,为了一头价值700元的猪,打官司花了27344元-----也就是说,用了约40头猪的代价,才打赢了“一头猪”的官司。 而更让大多数人气馁的是,官司辛辛苦苦打赢了,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兑现不了。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界广为人诟病的大问题。在去年3月及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执行难”成为一个热得发烫的话题。据报道,曾有一段时期,法院审结的但最后并未真正得以执行的案件竟然高达70%!人们将这些判决但没有执行的案件戏称为“法院打白条”。所以,民间才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① 老百姓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才把官司打赢了,到最后却又不能落实,无疑这会造成老百姓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而更有的法院,将执行变成创收的工具。 了解到以上种种代价以后,你还敢打官司吗? 法学教授、高级律师也怕打官司。胡安潮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副教授。2002年11月,他因打折机票高额退票费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机票代理处。200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二审判决国航败诉,退还原告胡安潮机票退票费755元,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但法院拒绝支持胡安潮“赔偿因为诉讼造成的损失200元”的要求。想起这个历时近半年的案子,胡安潮感慨万千:“我至少跑了9次法院和1次工商局,为立案找材料、预交诉讼费、领传票、判决 ①狐君:《牡丹晚报》2003年11月15日7版有关文章。 书……金钱上,来往交通费、出庭误工费、请证人出庭……加起来我的损失远远超过200元。我要求的200元虽然只是象征性的,可遗憾 的是法院却没有支持。”崔永元等名人也怕打官司。2001年,崔永元诉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一案,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经过3年的折腾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给付精神赔偿金10万元(只是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零头),并发布致歉声明。原告崔永元承担诉讼费1.5万元,被告承担3000多元。对此,看起来官司打赢了的崔永元表示,他放弃再上诉。他说道:“我这官司前前后后三年多了,一个人的一生有几个三年,不能都用来打官司吧?”① 故而,中国的公共行政法治化,现代化,也要从司法系统抓起。 (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施行以来,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受到非议,主要原因是它没有起到应有的救济作用。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审查,正如一些人所说,行政复议就如同老子管教子女,难免偏袒的嫌疑。正因其如此,确实有一些上级机关偏袒下属,使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从而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有一些行政纠纷,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裁决为最终裁决,如知识产权纠纷中一些案件。行政机关的这种权力实际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诉讼的权力,不符合法律平等原则,应予修正。新修改的 ①]狐君:《牡丹晚报》2003年11月15日7版有关文章。 有关法律中有的已经废除了这种规定。(见知识产权有关法律) (三)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即行政公听或公共听证,指行政听证的事项涉及多方或多人利益,需由众多相对人参与的听证形式。在西方国家,公听作为听证的一种重要类型,适用于公共管理的广阔领域。无论是规章、政策的制定,还是涉及多人的行政事项的处理,都采用公共听证。我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公听也日渐增多,现已渗入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①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公共管理将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并与世界对接,公共管理也将更加民主化和理性化。公听作为民主参与行政的主要形式和公共管理理性化的程序保障,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公听制度中,需要解决的一个两难问题是:一方面要保证众多相对人的参与或者最大限度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管理的效率要求,从而难以保证所有相对人都能参与。因此,需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公听功能的有效实现和解决公听代表人的实践问题。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要考虑民主、公正、公开和效率的要求以及公听类型和性质、社会自治程度等因素。公听代表人制度包含适用范围、代表的遴选、代表的地位、代表参与公听的程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六公共行政在乡村的现代化 依法行政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随着公共行政现 ①我国《价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及《规章制定条例》中均对听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代化的进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口号也应声而出。但公共行政在乡村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呢?现举例说明: 陕西北部某乡农民在十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款,数额200元,期限3个月,到期一直未还。1996年,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信用社向驻乡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而且请了派出所的民警“以壮声势”。到了该村,法庭庭长先找到了村干部,由村干部找到借贷人,并在借贷人的家里开了庭。庭长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借款人除了声称无钱以及其他借口外,还称民间流传:到了1997年底,所有欠政府的贷款都会取消。庭长驳斥了这种流言,要求当事人还清贷款本息700多元及付清诉讼费用200多元。借贷人声称无法还这么多钱。村干部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随后在未同法庭庭长以及信用社商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他自己“给你顶上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不反对,反称,这是调解的办法,没有加上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那么就到镇上法庭,按国家规定办,该罚就罚。最后借贷人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本息。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还是“调解”,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案卷的“制作”是按调解进行的,所有记录都看不出场景和开庭其间的种种讨价还价,似乎一切都非常严格地符合法定要求。① ①强士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8-514页。 就上述案例来说,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显然存在不少问题。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权力运作的问题。按照依法治乡的思路,法治的实现依靠的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推动。但是,我们在是否有能力把国家权力贯彻到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乡上存有疑问的。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或政府所掌握的各项资源是严重不足的,对于一个小额的借贷案件,不仅要庭长亲自出马,而且要租面包车,借用派出所的民警,才有足够的“声势”。因而,国家法的实现水平也难免大打折扣,许多民间纠纷难以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得以解决。出于维持民间秩序和稳定的考虑,采取变通的做法,容纳一定的乡规民约对民间秩序加以调节是有必要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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