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失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民工与雇主各承担50%的责任。 27《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强调“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内容。但该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七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并未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故得出上述正文的法律适用原则。 28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民法通则》第十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梁教授将该条与苏俄民法典第454条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均采用列举法,但前者涵盖一切工业事故,而后者仅例举了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从文义上解释,不能涵盖一切工业事故。其主张采用扩张解释。 29民法学界梁慧星、杨立新、王利明、房绍坤等学者的著述观点是一致的,他们均主张工业事故中的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0吴崎青:《雇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4日。 31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32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33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 34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民法讲义》下册,转引自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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