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冲突,不利于工业的正常运转和工业化的正常发展。理由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管理、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必然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发生。30理由五,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雇主相对于雇员来说经济地位占绝对优势,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雇主劳动而受害,事故来源于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应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理由六,如果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实施工伤保险以分散责任。而雇员除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再没有其他途径分散损失。 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3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32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分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33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34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后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履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xcz20005@163.com) 注释: 据粗略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没有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害职工诉诸法院的索赔案,而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用的临时工工作致害后的索赔案。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后有规范的处理机制,主管部门能及时按相关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而个体、私营企业及包工头的生产经营事故则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规范处理,以致涉讼不断。 2还有其他判法,不一一举例。这不是笔者虚设,笔者所在地之两级法院均有此判例。 3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4主张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有梁慧星(见其《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律思想网)、房绍坤、于新(见前引3)、邵建东(见《论雇主责任》)、杨立新(见其《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 5见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6笔者查询了较多国内法学家论著,仅发现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上有“工伤事故”之称谓。 7苏江:《工伤事故与侵权》,《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7日。 8汪治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644页。 9《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和工伤的认定是机构劳动行政部门。 10王泽鉴:《民法演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37页。其“私法上的效果”笔者理解是指对受害雇员经济上的补偿,起到保护受害劳动者(弱者)的作用。 11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杨立新在文中认为工伤事故具有劳动保险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双重性质。 12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3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4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修定版,第188页。 15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6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 17郭君、李文华主编:《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第452页。 18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79页。 19F.H.劳森和B.S.马克西尼斯:《普通法和大陆法上关于非故意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43页。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1页。 20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3页。 21许藻熔:《损害赔偿之社会化》,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6页 2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9页。 2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9页。 2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31页。 25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 26在审理一民工因工受害双眼几乎失眠的索赔案中,某一法院以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