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发布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发布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大众媒体发布的这类举办有奖活动的公开声明和启事,表达了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具体报酬的明确意思,其实就是民事法律所称的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举的“挑错有奖”广告为例,报社公开声明:凡读者找出《深圳商报》上的导向性、知识性错误或标题、文字的差错,可给予奖励。并规定了具体的奖励规则。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12)声明一经刊出,就对报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俟有读者完成了报社指定的挑错要求,而便构成了对报社要约的有效承诺,挑出错误的读者有权请求报社按照既定的奖励标准给付报酬,发出奖励声明的报社则应当履行给付奖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较多的人认同契约说,司法审判也多将因悬赏广告而起的民事纠纷视为合同之债,对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案裁判。 总之,上述三类媒介消费,即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订购报刊、参与大众媒体举办的各种悬赏有奖活动等,会在大众媒体与媒介消费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调整和保护这类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权益 在媒介消费活动中,如果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下面就结合《合同法》的若干具体条款对此问题试作讨论。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等,这当然也是媒介消费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后一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概括地讲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读者向报刊投递公司交付了订报款,但报刊公司却没有送报,用户向有线电视台交了入网费,有线电视台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接通有线电视等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交付的标的数量不够或有瑕疵(如报纸断期、缺版),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广告)等等,当有以上两种发生时,则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能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介消费合同的订立,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很少,又可以即时清结,比如买一份报纸,没几个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不会就报纸的质量(13)有什么约定;有些媒介消费合同,即便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简单,比如许多地方的有线电视用户,在入网交费后只拿到一纸发票外加一份用户使用证,双方并没有对有线电视的传送服务质量标准达成什么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怎么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就成了争诉的焦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很有用处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适用规定。其中第(一)项的内容在处理媒介消费合同纠纷时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学专家在分析贾广恩诉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一案(14)时指出,该案的真实性质是合同之债,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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