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利益。 【1】 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4月15日)第三版的“背景资料”。 【2】 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 【3】 见黄勤南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3页。 【4】 据媒体报道,日本拟在2004年底修改其实用新型法,其中的修改建议之一就是允许“实用新型授权后可以转化为发明专利权”,见韩晓春《日本酝酿修改实用新型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12月27日。 【5】 见汤宗舜《关于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问题的探讨》,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 【6】以上数据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0),知识产权出版社,第191页和197页。 (附英文标题:Analysistotheprincipleofrepeatingpatentsbyprohibitedfromacase.) (本文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2期) 作者:,男,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shhdxlht@sohu.com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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