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      ★★★ 【字体: 】  
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00:31   点击数:[]    

第十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和立法上确立了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全面充分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制度。因此,在确定网络传播者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时,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网络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网络传播者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罚款等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受到人民法院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的司法制裁;5.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结果就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6.违约责任。
  
  七、    结语
  
  自作为近代世界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始,版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全部版权法的内容和版权制度的基础就是平衡,概括地说,是私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17,18。
  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孕育着一个包含网络著作权立法在内的网络法(“InternetLaw”、“Onlinelaw”、“Cyberlaw”)34。网络时空中的著作权制度,同样需要平衡权利保护与公众信息自由两个方面,其中,代表传统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网络传播权与代表信息和数字时代公众信息自由的网络传播者权的平衡,无疑是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的重中之重。如今,在WCT和WPPT等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确立的网络传播权,已经为传统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对抗网络侵权提供了一副网络铠甲,但对新兴的网络传播者,对他们的传播者权,世人却仿佛置若罔闻。可以想象,一个忽视网络传播者权的网络,是权利失衡的网络,终究会因缺乏传动力而变得黯然失色,没有生机。
  笔者确信,人类已经离不开网络,网络已经离不开网络传播者,法律必将确认网络传播者权。
  
  
  参考文献
  
  1.《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薛虹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7页,第10页
  2.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应明中国工程技术电子信息网(http://www.electron.cetin.net.com)《电子知识产权》1996年第2期
  3.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律英文网网址:http://www.lawinfochina.com
  4.《北大法律周刊》网址:http://chinalawinfo.com/weekly/
  5.WIPOCOPYRIGHTTREATY(adoptedbytheDiplomaticConferenceonDecember20,1996Geneva)
  6.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AdoptedbytheDiplomaticConferenceonDecember20,1996Geneva)
  7.论网络传播权设立蒋志培http://www.nease.net/˜fxb/e-law/fgrt14.htm
  8.二十一世纪到来之即的版权和有关权米哈依·菲彻尔《知识产权研究》第七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9年5月第1-22页
  9.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两个新条约沈仁干《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7年5月第1-9页
  11.中国ISP/ICP政策法律环境(摘要版)http://www.sina.com.com2000/08/0715:03新浪科技2000年4月转载于《网络法研究》(www.3wlaw.net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13.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适用法律的答复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2001.12.24更新)
  14.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薛虹《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7年5月第101-123页
  15.WIPOConferenceofDecember1996byDr.AndréWahrenbergervonMeissBlum&PartnersACLNetworkingSpring97(http://www.acl-int.com
  16.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
  17.论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袁泳《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9-30页
  18.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袁泳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燕园法学文录》1999年卷
  19.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6年5月第1-25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2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
  23.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发布)
  24.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12月31日)
  25.多媒体网页的版权授权薛虹《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8年5月第67-92页
  26.制作一个多媒体网页需要获得哪些与版权有关的授权?薛虹中国工程技术电子信息网(http://www.electron.cetin.net.com)《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27.论数字化对创作的影响中国工程技术电子信息网(http://www.electron.cetin.net.com)《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
  28.LawandtheInternet-RegulatingCyberspaceCopyrightandtheInternetbyHectorLMacQueen(http://www.law.ed.ac.uk/it&law/ch5-foot.htm#1
  29.InternationalLaw,ChineseIPRLaw,andCopyrightEnforcementinChinaZhengChengsi《知识产权研究》第四卷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1997年11月第71-90页
  30.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张邵敏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2000.9.29更新)
  31.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2000.11.16更新)
  32.谈“TRIPS”协议第45条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1998年2月15日)
  33.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蒋志培(1997.9.8改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
  34.美国网络法律研究纵观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天府评论www.028com.com]2001年8月02日
  
  ElectronicPeriodicalandtheRightofInternetDisseminator
  
  LiXinhui
  (YichangNotaryPublicOfficeofHubeiProvince)
  
  AbstractGenerallyspeaking,InternetDisseminatorisreferredtothepersonwhocommunicateinformationandofferservicesontheinternet,andnarrowly-definedoneisjustthewebsite.Internetdisseminator’sactivityofcommunicationonthein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 下一篇文章:对我国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规定的质疑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